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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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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是【指依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取得的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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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日常—监管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主体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具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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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菟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萏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实施各》项目区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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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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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实!行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进度月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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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要在!每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将?本区域?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监督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 第八条各县(区)!应按照批复的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期限加快挂—钩周转指标归还【速,度使用?已在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的20】10年以前通过菟】。三项整治萏产—生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拆旧区建新!区按照程序和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周转指
》 ? 标任务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安排在乡镇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按照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建新区安排在城【镇需报征收的—按照程?序上报征收》手续: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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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先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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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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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验《抽验:合格的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 (三)查阅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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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具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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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项目!区经验收《。合格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并,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复垦】。。的耕地进行监管和】保护严禁《破坏耕地《或降低耕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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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实行挂钩周转—指标考核制》度对:未按批准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并?停办一切用地报件】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县(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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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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