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丘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是指依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取【得的挂?钩周:转指:标
》
,
,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日常【监,管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主体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具:体单位
【
第四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菟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萏《。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实?施各项目《区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五条: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
,
第六条实行】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进度月报制》度
:
各【县(区)《要在:每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将本—区域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 ,
第七条【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监督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
第八条各!县(区)应》按照批复的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期限加快!挂钩周转指标归【还速度?使用已在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的2》010?。年以前通过菟三【项整治?萏产生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拆旧区建新区按照!程序和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周转指
【 标任务【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安排在乡镇—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按,照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建新区安排!在城镇需报征收的】按照程序《上报征收手续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
?第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先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
:
: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
— 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验抽验合【格的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三)查阅有》关资料;
】 :(四)出具验—收报告
》
》 第十?二条项目区经验【收合格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并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复!。垦的:。耕地进行监管—和保:护严禁破坏耕—。地或降低耕作条【件,
,
》 第?十,三条实行挂钩周【转指标考《核制度对《未按批准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并停办一—切,。用地报件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县(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