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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丘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是指《依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取得的挂钩—。周转指?。标 》 ?。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日常监管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主体【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具体单《位 —。 : 第:四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菟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萏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实施各—项目区?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 第】五条: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 》。 第六条实行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进度月?报,。。制度   —  各县》(区)要在每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将本区域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 ? ?第七:条,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监督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 》第八条各县(—区)应按照》批复的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期?限加快挂钩》周,转指标归还速—度使用已在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的2010年—以前通过菟三项【整治萏产生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拆》旧区:建新区按照程序【和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周转—指   》 , 标:任务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安?排在乡镇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按照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建【新,区安排在城》镇需报征收的按【照程:序上报征收手续【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 ,。 , , 第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先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 《。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 【  :   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验抽验合【格的: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 : ?。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   《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 ,  (?三)查阅《有,关资料;《   《  (四)出具【验收:报,告 — 第十二条项】目区经验《收合格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并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复垦的耕!地进:行监管和保护—严禁破坏耕》地或降低耕作条件】 : 第十三!条实:。行挂钩周转指标【。。。考核制度对未—按,批准: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并【停办一切用地—报件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县(—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