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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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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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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是指依?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取得的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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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日!常监管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主体》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具】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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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菟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萏【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实?施各项目《区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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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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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实行: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进度:月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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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县(区)!要在每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将》本区域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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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监督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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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县(区)应》按照批复的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期《限加:快挂钩周转指标【归还:速度使用已在—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的20【10年以前通—。过菟三项整治萏产生!。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拆旧区建新】区按照程序和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周转》指
— 标任务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安排《在乡镇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按《照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建新区安排在城】镇需报征《。收的按照程序上报】征收手续《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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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先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
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验抽验!合格:的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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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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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
】。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 (三)查阅【有关资料;》
(四】),。出,具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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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项【目区经验收合格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并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复垦的耕地【进,行监管?和,保护严禁破坏耕地或!降低耕作条》件
【 第十三条实行】挂钩周转指标考核制!。度对未按批准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并停办一切【用地报?件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县(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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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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