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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丘《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是指】。依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取,得的挂钩周转指标】 《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日常—监管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主:体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具,体单位 《 第】四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菟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萏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实施?各项目区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 ? 第五条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 第六条实行】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进度月报制度 !    各县(】。区):要在每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将本区域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 》 第七《条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监督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 第八条!各县(区)》应按照批复的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期限加快挂!钩周:。转指标归还速度【使用已?在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的20!10年?以前通过菟》三项整治萏》产生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拆旧》区建新区按照程序和!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周转指—     标任务!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安排?在,乡镇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按照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建新》区安排在城镇需报】征收的按《照程:序上报征《收手续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 第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先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 —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     —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验抽验合格》的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 :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  】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     (三)查!阅有关?资料;     !。(四:)出具验收报告 】 第】十二条项目区经验】收合格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并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复垦—。的耕地进行》。监管:和,保护严禁破坏耕地】或降低?耕作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挂钩周转指标考核制!度对未按批准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并停办—一切用地报件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县(: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