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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丘【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是】指,依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取得的挂钩周—转指标 【 :。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日常监管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主体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具体单位 【 第—四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菟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萏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实施各项目区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 第五【条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 第】六条实行《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进度】。月报制度《。   《  各县(区【)要在每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将本区域【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 第七条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监督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 第?八条各县(》。区)应按照批复的】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期》限加快?挂钩:周转指?标归还速《度使用已在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的201】。0年以前通过菟【三,项整治萏产》生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拆旧】区建新区按照程序】和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周,转指: :  :  标任务》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安排?在,乡镇: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按照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建新区安【。排在城镇需报征收】的按照程序上报征收!手续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 》 第?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先》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 —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 】     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验抽验合格的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三)查阅有—关,资料;   【  :(四)出具》验收:。。报告 ?。 , 》 第十?。二条项目《区经验收合》格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并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复垦的耕【地进行监管和—保护:严禁破坏耕地或降低!耕作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挂【钩,周转指?标考核制度》对未按批《准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并《停办一切用》地报件?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县—(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