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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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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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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是指依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取】得的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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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日常—监管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主体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具《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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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菟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萏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实施各【项目区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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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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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实—行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进度—月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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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要在每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将本区域】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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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监督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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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各县(【区,)应按照批》复的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期【限加快挂钩》周转指标归还速度】使用已在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的20!10年以《前通过菟三项整治萏!产,生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拆旧区建新》区,按照程序《和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周》转指
标!任务: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安排在乡镇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按照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建新?区安排在城镇需【。。报征:收的:按照程序《上报征收手》续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 第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先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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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
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验抽验】合格的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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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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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
《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三)查阅有关资料!;
— (四)《出具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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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项目区经—验,收合格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并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复垦的耕地!进行监?管和保护严禁破【坏耕地或降低耕作条!件
【 :第十三?条,实,。。行挂钩?周转指标《考核:制度对未《按批准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并停办一切用!地报件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县(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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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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