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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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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是?指依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取得的】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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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日常监管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主体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是?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的【具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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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菟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萏【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实施各?项目区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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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 ,第六条实行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进度月—报,制度
】 各县?(区:)要在每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将?本区域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 第:七条: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监督全—。市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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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县(:。区)应按照批复【的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期限加快!挂钩周转《指标归?还速:度使用已在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的201【0年以前通过菟三项!整治萏产《生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拆旧:区建新区按照程序】和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周》转指
】标任务?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安排在乡镇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按照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建新区!安,。排在:城镇:需报征收的按照程】序上报征收手续【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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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先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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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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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验抽验》合格的视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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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
《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 (三)查阅【有关资料;》
》 (四)出》。具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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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项目区经验收!合格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并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复垦的耕地】。进行监管和保—护严禁破坏耕地或降!低耕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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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实行挂钩周转指标!考核制?度对未按批准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并》停办一切《用地报件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县(?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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