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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丘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标后监督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商建:〔2011》〕,7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
】现将商丘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标后监督《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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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秩《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豫:建,[2006]11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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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含梁园区、—睢阳区)内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等】单位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履行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市《经济: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等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施工合同订立合同后!7日内需将合同【送招标办备案并填写!商丘市建设工—程中标?项目施工《合同备案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合同原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人履约担保;【
(?。。四)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落实证明文—件;
(五)【项目经理资质证【原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施工总分包—情况说明表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存工地备查
! 第八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擅,自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故事《。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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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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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在商丘市建【设,工程:中标项目施工—合同备案书中—予,以注: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存工地备查【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总分包情况—和项目施工面积进行!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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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备:案书:一致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变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是否符合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承—包,的规定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五)》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写施!工总分包情》况说明?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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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载明的大型!机械设?。备、如有变化理由】是否充足
(【。七)投?标文件没有载明分包!而分包或分包内【容与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内【容,不一致?的转包、违法分包】的;
(》八)施工面积与中】标面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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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的
】第十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诚信:档,案与: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省厅予【以公布?
:(,。一)未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三)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四)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备案书登记情况】。不一致的;
【(五)投标文件没】有载明分包》。而,分包:或分包内容与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内容《不一致的转包、违】法,分包的;《
(六)投标文件!确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七)施工面—积,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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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与: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省厅予《以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在岗位的;
!(二)非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任务的】;
?(四:。)施工面积》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五《)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商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记录将作为施】工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重要奖惩依【据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招】标办将?根据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与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省厅予以】公示
》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20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降低企业资—质、3年内不得【晋升企业资质;累】计分值达《10分?的清出本《地建筑市场、依【法取消其半》年至1年投》标资格或招标代理】资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企业资质;累】计,分值达8分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1年内不得晋!升企业资《质;累计分》值达7分《的,取消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
《。 ,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相关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10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3年内不得】在本省从事》同一专业《活动;累计分值达】。8,分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资格2年;累计!分值达7分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资格?。1年;?。累计分值达》。6,分的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累:计分值达5分的取消!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
【 外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停止其》在商丘市六个月至】一年的投标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给《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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