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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   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修订【现予公布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 ,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 , ,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3、?。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 】  4、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建设施工的勘察、】设,计等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或者】。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镇(区)属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和招标《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按—职责:权限:实施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是 :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三》)为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 ,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其》它建设项目的招标】招标: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 ,  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及?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结果?公示、必《要的答?疑及:组织勘察现场、接受!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 第十二条》 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专业《。。工,。程,的招标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招标【人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是否?进行:招标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当在省】指定的媒体》和东莞市建设网上连!续发:布不少于《7日:   (三)【招标人?。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同步:接受投标申请或【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向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审查结》果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对外公】示 :  : (五)组》织必要的《答疑、勘察现场编】。定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等   !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在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 (:七)招标人按—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 (八)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当场开标、唱标!当场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将中标结果对外【公示   (九】。。。)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确定中标【人的2个工作日【。。前应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有关评标资料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实施现场监督 【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 (三)编制标【。底;  》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 2、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   3】、工程量清》单(无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除外!);   4、】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 !   5、》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  :。6、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对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详细、具体【的评价指标能够【满足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需《要   (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1,、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   2、》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 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 第十八《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程质量问题;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  公开招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5人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   投标文件一】般由技术标》(施:工招标为施》工,组织方案《)和商务标(—投标:函、投标《报价书)组成 】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   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 ,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二?十八条 《一般性建设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服务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 ,第三十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  :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定《标   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或》市建设局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  :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可【在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中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   1、公—。开商务标《(投标报价)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   3、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 ,  4、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确定参加商!务标开标的》投标人个数应不少于!八家   —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对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取消对技术标的!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即为投商务标!的投标人名单 】  绿化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可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招标范围;  !。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资料; 【。  (五《)评:标报告及结果; 】   (《六)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资融资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   招标》。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应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当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政府《投资:项目还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可重新》招标投标的》应通过招标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追加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察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全部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项目分别发包— :第三十九条 —。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承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 ?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四《十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四—十一条 按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凭中标通—。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和产权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单位、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地方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