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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
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 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修》订现予公《布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30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
: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3、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
【
4、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 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5、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施工的勘察、设计】等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或者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镇(区)属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和招标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按职责权限实!施
:
: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五)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
: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是【。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为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其》它,建设项目的》招标:招标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及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结:果公示、必要—的答疑及组》。。织勘察现场》、接受?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专业工程的招【标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招标!人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是否进?。行招标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
(【。二)发布《招标公告
— 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当在省!指定的?媒体和?东莞市建设网上【连续发布《不少于7日
【 (三)招标人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同步接受投标申请!或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向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审查结果】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对外公》示
》(,五)组织《必要的答疑、勘【察现:场编:定,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等
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在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 (七)招标【人按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八)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当场开?标、唱标当场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将中标结果对外】公,示
:。。
, (九)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确定中标人的2【个工作日前》应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有关评标!资料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
(三)编【制标底;
—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
: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 2、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
》 3、工《程量清单(无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除外)》;
4、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
! 5、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 6、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对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详》。细、具体的评价【指标能够满》足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需要
》 (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1、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2、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 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 ,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公开—招,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5人《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 投?标文件?一般由技术标—(,施工招标《。为施工组织方案)和!商务标(投标函、】投标报价书)—。组成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
【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
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一般性建设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服务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三:十,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定标
】 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或市建!设局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
(一)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可在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中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1、公开!商务标(《投标报价)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
2、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
: 3?、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 4、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 确定参《加商务标开标的投标!人,个,数应不少《于八家
— 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对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取消对技术标的】。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即为投《商务标的《投标人名单》
绿化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可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范围;
》 ,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资】料;
—(五)评标报告及】结果;
(】六)中标通知书
】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资?融资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 招标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应【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当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政府投资项目还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可重新招标!投标的应通》。过招标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追加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察【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全部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项目!分,别,发包
第》三十九条 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承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四十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四十一条 !按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凭中标》通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和产权证
!
第四十二条 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单,位、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地方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