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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 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修订现予公—布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30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   4、—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 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   4《、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施工的勘察》、,设计等?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或者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镇!。(区)属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和招标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按职《责权限实施 【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 ,。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是《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三)?为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  :其它建设《项目的?。招标招标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   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及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结果公示、必】要的答疑及》组织勘察《现场、接受》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专业工程的!招标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招【标人: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是否进行—招标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   (【二)发布招标公告 !  : 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当在省指《定,的媒:体,和东莞?市建设网上连续【发布不少于7日【   《(,三)招标《人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同步接受投标【申,请,。或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向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审:查结果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对外《公,示,   (五—)组织?必要:的答疑、勘》。。察现场编定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等   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在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六)《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按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  (八)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当场】。开标:、唱标当场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将中标结果对!。外公示 》  :(九:。)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确定中?标人的2个》工作日前应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有关:评标资料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实施现》场监督? ,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 ,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 2、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  【 3、工程量清单(!无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除外)【;  《 4、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  6、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对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详【细、具体的评价【指标能够满足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需要   (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1!。、,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2—。、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   ?(二)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程质量问题【;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公开招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5人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文件一般由技】术标:(施:工,招标:为施工组织方—案)和商务标(投】标函、投标报—价书)组《成,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 :  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一!般性建设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服务: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三十》。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定标《 :  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或市?建设局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 (一)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可在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中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1、公开商!务标:(投:标报价)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 ,  2、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 ?   3、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 4、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   确定参加商务!标开标的《投标人个《数应:不少于?。八家   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对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取消对技术标的】。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即为投》商,务标的投标》人名单 《。  : 绿化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可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 : ,  (二《)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范围; !。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资料—; :   (五)评标】报告及结《果; 《  (六)》。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资融资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 招标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应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当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政【府投资项目还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可重新招》标投标的应通—过招标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追加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察: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全—部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项!目,分别发包 第【三十九条《 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承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四十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四十》一条 按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凭【中标通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和产:权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 ,。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单位、—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地方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