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四层以下的私】人住宅、不含四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市、!镇两级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 ,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二) 《。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1、: 颁发?。施工许可证; ! ,    2、 【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3:、, 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  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 5、 《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 《    6、 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    【 7、 《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三)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   (四)— 开展工程评优活动! ,     【(五) 开展工【程质量?行政执罚规范工程质!量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  】   (《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定期开展—危房:检查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法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市建【设局:负责: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 — ,   ? ,。。 (:一)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     (二)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 :  ?   (三)—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验收监》督; 《  ?   (四) 【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     (—五,) 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 】。   ? ,(六)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 》  :  以下工》程项目需市、镇【(区)两级共—同监督 【    1、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    《 2、? 10?层,以上(含10层);!    【 3、 跨度1【8米(含1》8米); —    》 4:、 有地下室的工】程;:  》   5《、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 《 第六条 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施工 ! 第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 :。  :  1、《 施工?许可:制度:。;     !2、 施工图审查制!度,。; 《    《 3、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按东《建字[2001]4!3号:执行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具?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 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  (二)》 国家安《排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   (三)—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六层以【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  (五)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建设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市: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 第十六【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必!须按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结】构审批手《续 :   》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 —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持证单》位,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级别及!编,号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字样【一份须交市建设【局总工室《。登记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 ,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施工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 》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梁、?板、柱及有》关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所承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 《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岗位: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监理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 第三十八》。条, 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委托监理的范围】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的依据、《监理内容、监—理形式及监理责【任按东莞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为2年 》 :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 第【四十二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办理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科】技创:新 ?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施!工,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业科技进步— 【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市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 —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机制设立新技术!推广应?用机构扶持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开发基》金资:助技:。术开:发 ? 第六章 质量创】优 第五—十条 凡《持证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当制:定长远和《。。年度的创优创新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市,、镇(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跟踪 】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创》优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勘:察创优、工程设计创!优、:。工程监理创优创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双优)活动和!成果有条件》的可申报创“—。鲁,班奖” 【 第五十二】条 :根据“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4、》应实施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 ,   ?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  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0、》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 》。。  :  : 3、 将承接工程!任务非法分包—或转包 】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以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梁、板、《柱进行抽芯检—测的 《   》  以上行为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