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四层以下【的私人住宅、不含】四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市、?。镇两:。级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 (二) 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1、 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2、 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3》、 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 : 5、 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
】 6—、 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
】 7、《。 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三)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 , (?四) ?开展工程评优活动
!。
,。 (五】) :开展工程《质量行政执罚规范工!程质量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
,
?。 , ?(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定期开展危房检查】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法《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市建设局—负责
》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
:。 —。(一)?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 》 (二)《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
】
》 (三《)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验收监督》;
!(四) 《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 (五—。) 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
【 (六?)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
】 ? 以下工程项目需!。市、镇?(区)两《。。级共同监督
! 1、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 2《、 10层》以,上(含10层—);
》 , ,。 3、 跨度】18米?(含18米);【
《 , 4、 有【地下室的工程;
! 《 5、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 第六条》 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施!工
《
》第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 1、 】施工:。。许可制度;》
,。
, 《 2、 》施工图审查制度;
!
? 3、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按东建字[2【001]43—。号执行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具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一)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 (二) 国家!安,排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
(三!),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六层以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五)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建设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市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
第十六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必须按?。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结构审批手续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持》证单位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级?。别及编号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字样一【份须:交市建设局总工室】登记: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施工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
!。
, ,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梁、板、》柱及有关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所承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岗位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 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监理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
?。
第三十八【条, 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委托监理—的,范,围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的依据、监理内容、!监理形式及监理责】任按东莞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为2年
!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第四十】二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办理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
第五章 科技】创新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施工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业科技进步
】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市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
》
《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机【制设立新技》术推广应用》。机构扶持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开,发,基,金,资助技术开发
【
第?六章 质量创优
】
第五十条— ,凡,持证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当》制,定长远和年度的创优!创新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市、镇(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跟踪
【
》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创—优,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勘察创优、!工,程设计?创优、工程监—理创优创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双优!)活:动和:成果有条件的可【申报创“鲁班奖”
!。
:。 ,
第五—十二条 根据“【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章 罚则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 ? ,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4、应实施—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0】、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
】 3、》 将承接工程任务】非法分包或转包【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 《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 :以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
—。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梁、板、柱进行抽!。。芯,检测的
— ? , 以上行》为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五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