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四层以下【的私:人住宅、不含四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市、镇两级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 , (二)— 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1、 颁发施工许!可证;
【 2、— 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3、 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 》 5、 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
【 : ? 6、 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
!7、 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 ,。。 (三)《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四:), 开展工程》。。评优活动
》
《 (《五) 开展工—程质量行政执罚规范!工程质量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
! (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定期开展危】。房检查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法—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市【建设局负责
—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
》
: 《 (一)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 (二》)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
【 ,(三:)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验收监—督;
】 (?四) 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 《 (五) 》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
】 ? (《六):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
】 以下工程项目】。需市、?镇(区)两级共同】。监督
【 1、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 2、 10层】以上(含10层【),;
!。3、 ?。跨度18《米(:含18?米);
》。 》 4:、 有?地下:室的:。工程;
》 ? : 5、?。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
第六条 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施工
】
》 第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1、 施工许可制度!;
!2、 施工图审查】制度;?
】3、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按东建字[2】001]《。4,3号执行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具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 (【二) 国家安—。排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 (三)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六层以】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
— ?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 (五)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市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 第十《。六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必《须按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结构审批手续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持证】单,位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级》别及编号《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字样一份须交—。市建设?局总工室登记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施》工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
! :。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梁、板、柱及!有关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所承【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岗位—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 ,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监理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第三十【八,条 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委托监!理的范围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的依据、监理内!容、监理形式—及监理责任按东【莞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为2—年
:
—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 第四十二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办理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科技创新【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施?工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业科技进步
】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市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
》。
,
:。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机制《设立新技术推广【应用机构扶持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开发》基金资?助技术?开发
第六【章 质量创优
【
第五十》条 凡持证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当制定长远和!年,度的创优创新—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市、镇(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跟踪
】
, ,
?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创《优,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勘察创优、工程】设,计创优、工程—监理创优创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双优)活》动和成果有条—件的可申报创“【。鲁班奖”
!。
, 第五十二条 根!据“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
《
第七章 罚则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4、应实》。施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 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0:。、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
【 3、 将—承接工程任务非法】分包或转包
—
?。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 ?。以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梁、板《、柱进行《抽芯检测的
【
— 以上行为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五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