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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四层以下的私人住!宅、不含四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市、!镇两级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    (二)【。 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1、 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 ,2、 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   3、 —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  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  5、 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  》  : 6、 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 ! , ,  :  7、 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三)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四)】 开展工程评—优活动 《     (五!), 开展工程质量行】政执罚规范工—程质量?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   —。  (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定,期开展危房检查 !。。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法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市建设局负责— 《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  【。   (一)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 ,(二)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  !   ?(三)?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验收监督】; 》    《(四) 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五) 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 :。     (六)!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  】   以下工程项目!。需市、镇《(区)两级共同监督! ?    《 1、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    2、 10!层以上(含10层)!。;  —   3、 跨度】18米(含1—8米);《     4!、 有地下室的工程!;,     5!、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 《。 第六条 【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施【工 《 第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 1:、 施?工许可制度》;  —   2、 施【工,图审查制度; !    《 3、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  《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按东《建字[?2001]》43号执行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具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一)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    (二) 国!家,安排: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  ?   (三)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六层以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 【。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 (五)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市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必—须按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结构审批】手续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 【 ?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持证》单位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级别及编号【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字!。。样一份须交市建【设局总工室登—记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施工—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梁、【。板、柱及《有关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所承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岗位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监理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第三【十八条 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委托监!理的:范,围,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的依据、监—理内容、监理形【式及监理《责任按东莞》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 ,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为2年 —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 第四十【二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办理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 第五?章 科?技创新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施工: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业科:技进步 !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市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 》 《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机制设》立新技术推广—应用机构扶持—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开发基!金资助技术开发 】 第六章 质量】。。创优 第五十】。条 凡持《证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当制定长远—和年:度的创优创新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市、】镇(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跟踪:。 ?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创优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勘察!。创优、工程设—计创优、工程监理】创优创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双!优):活动和?成果:有条件的可申报【创,“鲁班奖” — 第】五十二条 》。根据“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章, 罚则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4—、,应实施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 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0】。、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 :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 ?   》  3、 》将承接工程任务非】法分包或转包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以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  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梁》、板、?柱进:行抽芯?检测:的   】  以上行为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 ,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