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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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四层》以下的?私人住宅《、不含四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市、【镇两级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 —(二)?。 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1、 颁发【施工许?可证;
》 2【。、 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3、 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 5、 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
】 6、 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
!
《 7、 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三)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四) 开展工程评】优活动
— 》(,五,。) 开展工程质量行!政执罚规范工程质量!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
】 《 (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定期开《展危房检查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法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市建!设局:负责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
— (一)【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二)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
! (三)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验收:监督;
【。 : (四《) 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 (五)《 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
】。 ? :(六)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
— : 以下工【程项目需《市、镇(区)—两级:。共同:监督
— : 1?、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 2?、 10层以上(含!10层);
【 ?。 3、 跨度】18米(《含1:。8米);
】 4、 有】地下室的工程—;
《 5、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
》 , 第六条 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施工:
第!。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 1、 施工许【可制度;
— —2、: 施工图审查制【。度;:
:。 , 3、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 ,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按东!建,字[20《01]4《3号执行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具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 : (二) 【国家安排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 (三)】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六层以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
》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五)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市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
《 第:十六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必须按!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结【构审批?手续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持证?单位: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级别及编号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字样】一份须?交市:。。建设局总工》室登记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施工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
,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梁,、板:、,。柱及有关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所【承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岗【位,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
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监理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 第三十》八条 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委托【监理的范《围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的依据、】监理内容、监—理形式及监理—责任按东莞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为2年
!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第四十】二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办理
!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
第五章 —科技创新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施工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业科技进步
!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市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
【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机制设立新技【术推广应用机构【扶持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开发基《金资助技术开发【
第六章 质量!创优
》第五十条 凡持证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当制定长远和年度】的,创优:创新: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市、镇(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跟踪
!。。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创【优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勘察创优、工程】设计创优、工程监理!创优创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双优》)活动和成果有条】件,。的,可申报创“鲁班【奖”
】 第五十二—条 :根据“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4、应实施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 10、【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
》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
— 3【、 将承接工程【任务:非法分包或转包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以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梁、板】。、柱进行《抽,。芯检测的
】 以上行为!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