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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四层以下【的私人住《宅、不含四》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市、镇两》级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     (二)】。 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1、 颁发施工许】可,证;:  》   2、》 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3、 !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     【5、 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 !  : ,  6、 》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 【。     7【、 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三)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 , (:四,) 开?展工程评优活动 !  ?。   (五) 【开展工程质量行政执!罚规范工程质量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 !     (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定期开【展危房检查》 ,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法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市建设《。局负责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 !  《。   (《。一)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二)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    】 (三)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验收监!。督;    ! (四) 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 , ,    (五—) 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 】     》(六)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 【     以下工!程项目需市、镇(】区)两级共同—监督 》  :   1、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    — 2、 1》0层以上(含—1,0层); 》。  《。   ?3、 跨《度,18米(含1—8米); 》 ?    《4,、 有?。地下室?的工程; 》 ?   ? 5、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 ?第六条 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施工《 【 第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    1、— 施工许可制—度;  【   ?。2、 施工图审查制!度;    ! 3、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按东建字—[2001]43号!执行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具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 (一)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 : ,    《(二:。) 国家安排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   ?。(,三)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六层以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 】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五!)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建》设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市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 , 《 第十?六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必《。须按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结构?。审批手续《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持证单位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级别及编!。号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字样一份—须交市建设》局总工室登》记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施工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 !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梁、板、《柱,及有关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所承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岗—位,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监理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第三十八条 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委托监理的范【围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的依:。据、监理内容、监】理,形式及监理责任按东!莞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为2年 【   《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第,四十二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办理 】。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科技创?新 :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施工—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业科技进步 】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市【。。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 《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机制设立新】技术推?广应用机构扶持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开发【基金资助技术开【发 第六章 质!。量创优 第五】十条 凡持》证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当制定!长远和年度的创【优创新?。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市、镇(《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跟踪— ?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创优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勘察创】优、工程《设计创优《、工程监《理,创优创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双优)活动和成果有!条件的可申报创【“鲁:班奖:” 《 》第五十?二条 根据“—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 【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4:、应实施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    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   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  : 10?、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 ?。。。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    】 3、 将承—接工程任务》非,法分包?或转包 《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以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梁、板—、柱进行抽芯—检,测的  】  : 以上行为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五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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