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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四,层以下的私人住【宅,、不含四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市、镇两级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   ?(二)? 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1、 颁发施】工许:。可证:;   【  2、 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3、 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     5、】。。 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   —  6、 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  —  : 7:、 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三)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四) 开《展工程评优》活动 ?     (】五) 开展》工程质?量行政执罚规—范工程质量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 》。 :     》。(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定期开展危房【检查: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法?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市建!设局负责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 ?  ? ,  (一)》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    (二)【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  【  : (三)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验收】监督; 【    (四—) 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     (五【), 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  》   (六)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  》   以下工程项目!需市、镇(区—)两级共同监—督 ?。     —1、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    《2、 10层以上(!含10层)》。; 《     3、 跨!度,1,8米(含《18米); !   ? ,4,、 有地《下室的工程》;    】 5、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 第六条 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施工 【 , 第《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 ,     1、 !施工许可制度—; 《    《 ,2,、 施工图审查【。。制度; 》   《  3?、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按东建字[》2001《]4:3号执行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具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一)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    (二) 】国家:安排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三)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六层以》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 】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五)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建设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市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 第十六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必须:按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结构审批手续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持】证单位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级】别及编号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字样:一份须交市建设【局总工?室登记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施【工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 《  《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梁、板、》柱及有关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所承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岗位—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 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监理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 第三十【八条 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委托监理—的,范,围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的依据、监》。理内容、监理—形,式及:监理:责任按东莞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为2年 【 ,   ?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第四十二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办理》。。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 ,第五章 科技—创新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施—工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业科技《进步 》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市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 】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机—制设立新技术—推广应?用机构扶持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开发基金资助技!术开发 第六】。。章 质量创优 】 第五十条 —。凡持证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当制定长远和年度】的创:优,创新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市【、镇(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跟踪 】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创优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勘察创优、】工程设计创》优、:工程监理创》优创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双优!),活动:和成果有条》件的可申报》。创“:。鲁班奖” 》 : 第五十】二条 根据》“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章 罚则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4、应实】施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 ,  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0、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 —。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 :     3【、 将承接工—程任务?。非法分包或转包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以【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梁、板、柱进行【。抽芯检测的 —  》   ?以上行为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五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