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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四:。层以下的私人住宅、!不含四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市、镇两级》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 ,。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  :。 , , (二) 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1、 【颁发施工《许可:证; 《     —2、 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3、》 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5、 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 《    6、 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   】  7、 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三)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四)— 开展工程》评优活动  !。   (《五): 开展工程质—量行:政执罚?规范工?程质量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     (!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定期》开展危?房检查 》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法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市建!设局负责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 ?  《  : (一?)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二)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 !。 :   ?  (三)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验收监》督;: , , ,     (四)】。 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     —(五) 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 ?     (六】),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 (七?)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 【     以下工】程项目需市、镇(区!)两级共同》监督 ? ,。 :    《1、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  2、 》10层以上(含1】0层:); 《 :    3》。、, 跨度18米(含】18米); 】     4、【 有地下室》的工程;  !   5、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 第六条 !。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施工 ! 第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    《 1、 《施工许可制度; ! ,     2、 】。施工图审查》制度; 》    》 3、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按东建字[2001!]43号执行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具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一)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二) 国家安【排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 ,     (三)!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六层以!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  【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五)》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市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 第十】六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必须?按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结】构审批手续 —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持证单【位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级别及!编号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字!。样一份须交市建设】。局总工?室登记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施工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梁【、板、柱及》有关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所承!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岗位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 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监理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第》三十八条 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委托监理的范围】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的—依据、监理内—。容、监理形式及监理!责任按东莞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 ,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为2年 】。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第四十二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办理 【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 第五章》 科技创新》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施工【。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业科技进步 【 :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市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 — 》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机制设立新【技,术推广应用》机构:扶持: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开发基金【资助技术开发 【 :第六章 质量创优 ! 第五十条 【凡持证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当制定】长远和年度的创优创!新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市、镇(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跟踪 》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创优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勘察创优、工程】设计创优、》工程监理创优—创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双优)活【。动和成果有条件【的可申报《创“鲁班奖”— 《 《第五十?二条 ?根据:“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  :4、应实《施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 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0、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  —  :。 3、? 将:承,接工程?任,务非:法分包或《转,包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 :   ? 以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梁、板《、柱进行抽芯检测的!   【  以上行为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五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