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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四层以下的私】人住:宅、不含《四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市:、镇两级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     (】。。二) 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 颁发施工许】。可证; 》     2、 !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3、 —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 ,     5【。、 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  】   6、 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 —     7、】 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三)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 (四)《 开展?。工程:评优活动《     】(五) 《开展工程《质量行政《执罚规范工程质量】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   【  :(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定期开》展危:。房,检查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法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市建设局负—责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 ?     【(一)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二)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    】 (三)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验!收监督; 【  :。   (四) 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 :   ?  (五) 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 —。     》(,六)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 (七)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 《    》。 以下工程项目需市!。、镇(区)两级【共同监督《 ?  :   1、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     》2、 10层—以上:(含10《层); 《     3、! 跨度18米(含1!8米);《 ,    — 4、 有地下【室的工程; —     5、!。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 , 第》六条 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施工 !。。。 第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 ,。  ?   1、 施【工许可制度》; 《    《 2、? 施工图《审查制度; —  《  : 3、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按东建字—[2001]43】号执行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具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二) 国》家安排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三)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六层】以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 !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五)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建设》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市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 —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 第十六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必须按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结构审批手续】。 :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持证单位【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级别》及编:号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字样一份【须,。。交,市建设局总工室【登记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 《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施工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 】  :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梁,、板、柱及有关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所承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岗位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监理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第?三十八条 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委托监理的】范围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的依【据、监理内容、【监,理形式及监理责【任按东莞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  :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为2年 【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第四十二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办理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科技创新【 :。。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施【。工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业科技【进步 》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市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 ? —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机制设《立新技术推广—应用机?构扶持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开发基金【资助技术开发 】 第六章 质量创】优 《第五十条 凡持证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当制:。定长:远和年?度的创?优创新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市、》镇(: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跟—踪 】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创】优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勘《。察,创,优、:工程设?计创优、工程—监,理创优创《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双优《)活动和成果有条件!的可申报创“鲁班】奖” ? , 第五十!二条 根据》“,。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章 】罚则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应实施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  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   ?10、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 !  :   ?3、 将承接工程任!务非法分包》或转包?。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   以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 ?。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梁!。、板、?柱进行抽芯》检测的 》     以上!行为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五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