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四层:以下的私人住宅【、不含四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市、?镇两级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 , (二?) 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1、— 颁发施工许可证;! :     2、 !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3、— 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     5、!。 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  !   6、》 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 》。     7、 】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   (三)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四:。),。 开展工程评优活动!   —  (五《) 开展工程质【量行政执罚》。规范工程质量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 《 ,     (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定?。期开展?危房检查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法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市建设局负责 】。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 【 ,    (一—)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二)—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 】     (三)!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验收监督; !     (四【) 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   《  (五) 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 —   ? (:六)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 【 ,     以【下工程项目需市【、镇(区《)两级共同监—督 《    《。 1、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 , ,   2、 —1,0层以上(含—10层);》     3!、 跨?。。度18米(含—18米); ! ,   4、 有地】下室的工程》;    】。 5:、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 《第六条 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施工 ! 第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   ?1、 ?施工许可制度—; : ?    《2、 施工图审查】制度:;   【  3、《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按东】建字:[2001]43号!执行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具,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  :   ?(二) 国家安排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    (三)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六》层以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 】。 ,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     (五)】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市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 《 第十六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必须按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结构—审批手续《。 :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持证?。单位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级别及?编号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所有图纸、!文件中的签字字样】。一份须交市建—设局总工室登记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 《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施工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  》。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梁、板、柱!及有关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所承《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岗位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外—籍监理单位经市建】设局:。登记方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 ,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 第三十八!条 :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委托监—。。理,的范围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的《依据、监理》内容、监理》形式:及监理责《任按东?莞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为2年《 :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 第四十二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办理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科技创新 】。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施!工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筑业科技《进步 !。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市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 !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机制》设立新?技术推广应用—机构扶持《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开发基金资》助技术开发》 , 第六章 质【量,创优 ?。 第五十条— 凡:持证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当制定长远和年度】的创优?。创新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市、:镇(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优】项目进行跟踪 !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创优标!准在:我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勘察创优、工程【设计创优、工—程,监理创优《创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双优)活—动和成果有条件的】可申报创“鲁班奖”! — 第五十二条 根!据“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创《新创:优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4、应实《施,。。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   《  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  10、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处【以,约定: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  !   3、 将承接!工程任?务非法?分包或转包 【 ,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以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梁、板》、,柱,进行抽芯《。检测的  !   以《上行为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五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