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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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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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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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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
— 第六条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七条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十条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
第十!二条 ?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
《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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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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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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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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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 , 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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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
?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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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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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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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 :第二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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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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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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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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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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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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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
—。第三十?七条: ,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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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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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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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第四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第四十九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
:
第五十条【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