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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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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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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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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
:。 第六条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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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九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十,条 :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
第【十二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
第!十五条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第》十,六条 ?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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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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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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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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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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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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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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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
第二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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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
【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
第三十【条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
?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
? 第三十六条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
第三十七条! ,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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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第?四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
第四—十九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
第五十条 】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一,条 :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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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五十五》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