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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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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 第?六条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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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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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
第十】五条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 第十六条 —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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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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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
第二十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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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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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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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
》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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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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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第四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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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 第五十条—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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