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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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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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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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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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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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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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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十,条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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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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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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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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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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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第十!六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 ,。 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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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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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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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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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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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 《 ,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第!二十九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第三!十条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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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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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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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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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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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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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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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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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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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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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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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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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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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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