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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 【第六条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八条 》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十【条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一—条 :。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 第十二—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 ,    》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 , 第:十五条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第十—六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 ?  :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 , 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八《条 :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 ?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 第二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 :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第!。三,。十条 ?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 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 第三《十五条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 ?    《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 ?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 第】三,十七条 《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 ,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 : ?第四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 第四十】九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 《 第五十条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