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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
? 第三?条 :。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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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 第六《条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八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十条 《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
《
,
: 第十二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 , ,
? 第十五条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第十六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
?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
第十七条【 ,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 ,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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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章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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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
《 ?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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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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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第【三十条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
》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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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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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
》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四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第四十八条 !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 第四《十,九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
:
第—五十条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 ,
?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五十五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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