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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 第六条 !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十条》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 , ,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 第—十二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 第十三条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 ,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 第十五条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 , 第十》六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 :  :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 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 第二十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 第二】十七:条,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   ?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第三十条 】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 第三!。十二条 《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 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 【 第:三十五条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第四》十八条 《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第四十九条 !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 —。第,五十:条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 :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