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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 ?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 — 第六条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七条 《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十条 —。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 —第十二条《 ,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 第十?三条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 —第十五条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第十六条《 ,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 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二十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第三十条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 第三十三条 】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 第四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 第四十九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 : 第五十—条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