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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 :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 , 第六条 —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八《。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十条!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 第十二】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 —第十三条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  》 ,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 》。 第十?五条 ?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 第十?六条 ?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  :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二】十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 《 第二十《七条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   ?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 《第三:十条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 第三十二条 !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 :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第】三十三条 》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 第】三十:。五条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  《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 , :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一:条 :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第四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 第四十九条 !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 ,第五十条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 ?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五十—五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