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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 : : 第六条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 第十二!条 :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 第十【。五条 ?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 第十六】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 :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 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 ,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 第!二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 》 第二十九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第三十条 】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 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 第三十八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第四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第四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 第四《十九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 》 , 第五《十条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