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 ,   ?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 第六条 !。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七条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八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十条?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 第【十二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   — ,。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 》 , 第十五条 —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第!。十六条 《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 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四条 》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 — 第二十七条—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   《 ,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第二十九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第】。三十:条 :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 ?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 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 :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 ,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五章 《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 第》四十九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 第五十!条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一条 》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