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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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4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 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
《 ,。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 《。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
第【六条 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七条 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八条《 ,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十条】。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 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
第十二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
—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
: 第?十五条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
第!十六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 ,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
,
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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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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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 ?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 (【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
第—三十条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 : , ,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
《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
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 :。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 《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一条! , 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第四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
第《四十九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
: 第五十条— 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按东莞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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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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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市区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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