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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年】。。四月二?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 ,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  【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