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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年四月二日  】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 ?。 ,第六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 (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   (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