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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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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经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3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城建规划局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计划、建设、!房管、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政、市政、—税务、?环境:保护、交通、—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七)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60%?.该存款金额—与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核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的目的和依!据,;
(二)【拆迁的地点和—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人、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
《 (五)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 , (六)索取拆【迁,相,关资料的地点—;
?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拆迁范!围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人拆—迁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手续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拆》迁范:围予以公告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单位资格的审】查,、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标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
自行—拆迁的?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工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拆迁人【承担但因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
第十四条【 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并—且不得以此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价格金额;
】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 (四)违约责任;!
: (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补偿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有关规划资料、价】格金额、《面积、地点、—楼层、差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3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市,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转学!、转托以《及变更?营业地址或注销【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拆迁【补偿款的提存公证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产权自有的补偿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所提供的补!偿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规划—。配套要求房屋的区位!应当充分考虑方【便,被拆迁人的工作【、生活?
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拆迁人不》得转让、抵押—、租赁补偿》安置用房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质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最低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订
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差价—
: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需【补房屋差《价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或者差价—。款
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支—。付所调?换房屋差《价的被拆迁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差,价总:额,的3:0,%.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一)产】权不:。明晰的;
— (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
》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现或者继承人确】定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款及?其银行?利息返还该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五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收回被【。拆迁房屋相关—的权属?证书在拆迁》完毕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将拆】迁业务转让给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交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处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已经进场《实施拆迁的可—。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协》助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违规评【估被拆迁《房屋的或者被随机抽!中后不?履行评估职责—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1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