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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经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3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城建规划—局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计划、建设、房】管、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政、市【政、税务、环境保】护、:交通:、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 (七《)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6—0%:。.该存款《。。金额:与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核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的目的和】依据;
》 (:。二)拆?迁的:地点和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人!、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
! (?五)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六)】索取拆迁相关—资料的?地点;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拆迁范围【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人拆迁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手!续,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拆迁《范围予以《公告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单位资格的!审查、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标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
《 自行拆《迁的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工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拆迁:人承担但因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
第十!四条 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并且不得【以此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价格金额《;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补偿: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有关?规划:资料:、价格金《额、面积、地点【、楼层、差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3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市—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转,学、转?托以及变《更营业地址或注销】。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拆迁补《偿款的提存公证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产,权自有的补》偿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所!提供的补偿》。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规划配套【要求:房,屋的:区位应当充分—考虑:方便被拆《迁人的工作、—生活
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拆迁人不得转【让、抵押、租—赁补偿安置用房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质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最低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订
【 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差价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需补房屋差】价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或者差价款》
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支《付所:调换房屋差价的【被拆迁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差价—总额的30%.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一)—。产权不明晰的—。;
《(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
!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现或—者继承?。人确定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款及其银行利息【返还该?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五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收回被拆迁—房,屋相关的权属证【书在拆迁完毕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将拆迁业务转—让给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交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处?。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已经进!场实施拆迁的可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协助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违规评估】被拆迁房屋》的或者被随》机抽中后不履—行,评估职责《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1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