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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经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3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城建:规划局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计划、】。建设、房《管、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政、市政、税务、环!境保护、交》通、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七】)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60%.!该存款?金额与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核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的目的和依据【;   (》二)拆迁《的,地点:和范围; 》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人、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   (五)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六)索取】拆迁相关资料的地】点;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拆迁范围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人拆迁《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手续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拆迁》范围予?以公告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单位资格的—审查、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标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  : 自:行拆迁的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工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拆迁人【承担但因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 第十—四条 ?。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并且不》得以此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价》格金额;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 (四)违》。约责任; 》  (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补偿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有关!规划资料、》价格金额、面积【、地点、楼层、【差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3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市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转学、转》托以及?变更营业地址或【注销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拆迁补?偿款的提存公证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产权自有的补!偿,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所提供的】补偿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规划配套要》求房屋的区位应当】充分考?虑方便被拆迁人的工!作、:生活   》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拆迁人不得转让!、抵押、租赁补【偿安置用房》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质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最,低,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订 !  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差价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需补房屋差价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或者差《价款:。。  : 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支付?所调换房屋》差价的被拆》迁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差价总额的30【%.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  (一)产—权不明?晰的:;   (》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现或者继承人确【定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款,及其银行《利息返还该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五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收回被拆【。迁,房屋相关的权属证书!在拆:迁完毕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将拆迁业—务,。。转,让给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交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处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已经进【场实施拆迁的可【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协助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违,规评估被拆迁—房屋的或者被随机抽!中后不履行》评估职责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1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