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第九章 景观与环境

第五十四条 重要地区的景观设计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结点和城市的空间景观。

第五十五条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
    (一) 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二) 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上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三) 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的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第五十六条 重点地段的景观设计
    (一) 重点地段:
    1、广清大道两旁、清远大道两旁和一江两岸的第一排建筑。
    2、飞来湖周边第一排建筑,凤翔南、北路两旁第一排建筑,人民路两旁第一排建筑。
    3、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的需重点控制的区域。
    (二) 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力求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环境景观相协调。
    (三) 相邻居住小区建筑的色彩、风格应协调统一,共同营造 良好轻松的居住氛围。中心区商业金融和文化娱乐建筑的建筑风格应现代、明快,建筑色彩色彩可丰富、多样,但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行政办公建筑色彩为暖灰色或采用暖色基调配以白色线条的色彩处理手法,建筑形式具亲和力,平面上和立面上处理要求考究,轮廓线丰富。
    (四) 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五十七条 建筑物的亮化工程
    市区重点地段上的建筑应进行亮化工程,开发单位在报建时必须同时提供夜景灯光效果图和施工图一同评审;建筑在规划验收时必须进行亮化工程验收。

第五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等,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