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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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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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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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谢伏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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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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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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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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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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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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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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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 (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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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 :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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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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