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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 省长 谢伏—瞻, 20《13:年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  :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 ,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  《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   》。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    (》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