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201!。3年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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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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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 ,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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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
?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
, ,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 (?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 《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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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 《。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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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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