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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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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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谢—伏瞻
201【3,年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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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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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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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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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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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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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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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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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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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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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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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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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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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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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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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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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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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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