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20《。13年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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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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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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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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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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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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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 , , ,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 :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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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
《 (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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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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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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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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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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