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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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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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谢—伏瞻
2》。013年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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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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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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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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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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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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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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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 《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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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 《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 ,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 (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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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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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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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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