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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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谢伏瞻!
2013年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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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 :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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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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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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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 ?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 《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 :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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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 , ?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 》(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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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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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 , :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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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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