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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 2013年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  :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 :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   》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    》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  :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     (—。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