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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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2013!年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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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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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 :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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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 ?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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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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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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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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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
《 ,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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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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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
? 《。(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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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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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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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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