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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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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谢伏瞻!。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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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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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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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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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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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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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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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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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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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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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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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 ?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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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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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 ?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 , (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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