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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 省长 谢伏瞻 】 2013年1【1月15日 】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 :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  《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   ?。。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 :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   》 ,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   (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 ,  :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