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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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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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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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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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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 : ,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 :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 ,。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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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 ?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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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
《。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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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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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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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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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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