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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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谢伏瞻】
201》3年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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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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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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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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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
—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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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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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 :(一)?将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处置)》排入环境;
【 : :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三)擅自改》变排放口和监控装】置位置;
— 》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装置排入环境【。;
!(五)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
? (—六,)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七)未依】法将固体废物存放】在固废贮存设施中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容?。量贮:存废物;
】 (八)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 : , (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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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缴纳?排污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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