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气象灾害专项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7.3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7.4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