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建标库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5.2 响应启动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市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以专报的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 分部门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5.4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 干旱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评估干旱影响;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指导农牧民、林业生产单位等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测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以及森林病虫害预防和除治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
    环保部门加强监控,督查相关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源的安全,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2 暴雨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加强与水务、国土等部门的会商,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水务、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引导或管制,川高公司负责提供高速公路救援通道,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公路部门负责提供国省干道救援通道,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救援通道。
    农业、林业部门针对农林业生产制定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3 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雪灾、低温、冰冻等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公路部门在省公路局网站上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境内车辆驾驶人员采取防冻和防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普通公路国省干道通行安全。负责组织运力,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保障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水务、畜牧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农作物、水产养殖、畜牧业的防护措施。
    林业部门组织对林木、种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预防和除治。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4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针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紧急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农业、水务、林业、畜牧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菜农和牧民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航务(海事)部门指导客货及工程运输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5 大风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风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指导督促高空、水上、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水务、畜牧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水产、畜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在污染事件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6 高温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高温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应急准备,避免高温中暑事件发生。
    有关部门指导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做好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水务、林业、畜牧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菜农和牧民采取高温预防措施。林业、农业部门指导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7 大雾、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和航道信息,加强道路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市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