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广》安市人民政府令 !3,4号 ?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实施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 市长 侯—晓,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减?灾相关工《作 ? : 《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的预?测水平;负责—。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从业资质审验!。及防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鉴定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 第七条— ,。 县级以上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天—气监测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 第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与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学《会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 第九【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地、—煤矿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防雷》装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技术《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重要依据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妥善【保存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主动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整改?建,。议,。意见及时整改 ! —第十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    (三)石】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    (—四,)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商业、旅游》、文物等公共—场所和设《施;   ! (五)《大型娱乐、游—乐场所和设施;【 》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十一条 — 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 , ?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材料列为建设项目!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必备材料【。之一 》 ,。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损毁防《雷,装置 《 【第十六条 》 防雷?工程建?设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有关要】求书:面告知省气象主管】机,构 — 第十七条 !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资质认定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由》广安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