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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广安市人【民政:府令 34—号 :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实施?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 市长 《侯,晓春 ? , ,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减灾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的,预,测水平;负责—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从业资质审验及防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鉴定【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天气监【测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 第八条 !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与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学会?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 第九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地、煤矿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防雷—装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技术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重—要依据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妥善保存!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主:动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整改建议意见—及时整改 — 》。 第?十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    》(三)石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商,业、旅游、文物【等公共场所和设施;! 》   (《五)大型《娱乐、游《。。乐场所和设》施;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第十一条 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材料列为建!设项目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必备?材料之一 !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建设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有?。关要求书面》告知:省,气象主?管机构 《 — 第十七》条,。 ,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资质认定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