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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广安】市人民政府令— 34号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实施?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市长 侯《晓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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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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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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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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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减》灾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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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的预测水平;—。负责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从业资质审验】及防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鉴定《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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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天气【监测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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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与【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学会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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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地、煤【矿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防雷装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技术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重要依—据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妥善保存》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主—动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整改建议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条 《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 (三—)石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 (四)】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商业、!旅游、文《物等公共《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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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型娱乐【、游:乐场:所和设施;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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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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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材料列》为建设?项目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必备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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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损毁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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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防雷工程》建设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有关要求《书面告知省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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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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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资质认定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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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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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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