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广安市人民政府令 !。 34号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实施: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市长 侯!晓春 ?
: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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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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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减—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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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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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的】预,测水平;负》责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从业—资质审验及防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鉴定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天气监测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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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与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学会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 第九《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地、煤矿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防雷》装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技?术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重要依据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妥》善保存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主动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整改建议!。意见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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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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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 (三)石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 《 (四)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商业、旅游、文!。物等公共场所—和设施;
【 (五)大!型娱乐、游》乐场所和设》施;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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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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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材料列为建设项】。目,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必:备材料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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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损毁防雷【装置
!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建设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有关:要,。求书面告知省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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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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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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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资质认定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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