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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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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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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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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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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卫生、工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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