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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五条 因举报—并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