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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五条 因举》报并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