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五条 因举报并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