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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1】 ]: 3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市】(含县、市、区)】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为周:口市(含《县、市、区)城区】内,住宅类项目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表和《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的所有电力设】施 不含临时施】工电:源工:。程 ?。第五:条 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监督、指导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社会发布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规划—局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 第【九条 ?供电企业《受,理后根据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在《建设单位提出正【。。式用电申请三—个月内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入住条件    !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负—责先期完成承担【的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条】 配电设施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配电设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专用部分【(电梯、《井房、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资产归住宅小区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     100千!瓦以上的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设施—以公用环网》柜、分接《箱出:线点为维护分界【点 :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一户一《。表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    供电企业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由供电企业负责】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 第十四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使用范?围包括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设计】。、物资材料、工程施!工、线?路铺设及安装调【试、后期维修、更新!、改造?、抢修?、服务等 》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工程款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对供电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对【违反工程规划—、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 ,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供电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