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门前清洁绿化市容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库

第三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条 门前三包监督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比。一次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次不达标的,通报批评,连续三次不达标的,是卫生单位(户)或文明单位(户)的由爱卫办、文明办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按其管辖职权对违法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清除。
   (二)乱倾倒垃圾、油污、粪便及敞排污水的,处5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清除。
   (三)在公共设施、树木和建筑物体上悬挂、刻画、张贴、喷涂各类“牛皮癣”广告的,处5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清除,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门厅、地面、墙面污染物、悬挂物不及时清除的,处20元罚款。
   (五)违规收集、储存、运输、投放或焚烧垃圾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践踏花卉、草坪、树竹和攀沿行道树、花坛、树池的,处10元罚款;损毁花草树竹的照价赔偿,并处赔偿金两倍的罚款。
   (七)擅自张挂布幅广告标语或设置气标、气柱、气拱门,越门伸杆搭蓬、放置广告牌匾、晾晒衣物、摆“骑门摊”,占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桌设座、棋牌娱乐、拉场卖艺、看相算命、游动叫卖、饲养禽畜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50元罚款。
   (八)损坏城市雕塑、护栏、凳椅、路灯、果皮箱、邮筒、公用电话、灯箱广告、亮化灯具或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管(缆)线及其他公用设施者,责令照价赔偿,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或偷盗者,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九)机动车在人行道、步行街、广场、游园、绿化带、公共草坪上行驶或违规停放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非机动车违规行驶或停放的处50元罚款。
   (十)超标排放商业噪声、餐饮业敞排油烟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户外设置烧、烤、煎、炸、炒、蒸、煮食物摊点或擅自搭建棚、房、亭等建筑物及修建花台、洗衣台、阶梯、炉灶、水池等构筑物的,一律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其他市民,当场抓获制造城市“牛皮癣”广告当事人的,奖励100—300元,当场抓获偷盗或故意损毁城市公用设施当事人的,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监督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城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由达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法违规当事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单位工作人员、城管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