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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
《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清【远,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经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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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远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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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称规划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验收: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的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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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清远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遵照本办【法执行
》 经市规划】局审批的临时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和户外广告设置】中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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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下辖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清远》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组织自《检后持以下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 (?一)清远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
(—二):施工单位《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竣工图纸;
】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七条 市规划局!。窗口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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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规划】局经审核施工图和】组织现?场勘:查对照?本办法的规》划验收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的规划验【收标:准,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等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的》建设工程应认—。定其不合格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二章 】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第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
《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
: :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等;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居:委会、各种管—线等;
》
《 (五)其他相【关,内容 ?
第十条 — 单体项目》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 :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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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
? (三)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 (四)—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房、居委《。会,、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 ? (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 , :(六)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小?区项目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 小区项目》有多幢建筑各建筑之!间完全独立的可【以分期或分栋申【请规划验收分—期或:分栋规划验收标准】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二)》已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竣工!;
【(三)建成区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 (:四)已?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五)!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对于小区】项目最?。后一期或一》栋建:。筑进行?。验收时应同》时,对整个小区进行整体!验收整体验》收,时小区建设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各【期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总量应该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总量相符》整体验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单体项目—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同一幢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一—般应当在该幢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请规!划验收?;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同时申请规划验】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重:。大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分】期验收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小?区项目分期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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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应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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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各层层高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规,划层高?的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三章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验收内容
—。 (一)管】线工程
!1,。、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坐标、标高;
!
, : 2、管线—规格及数量;
】。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4、》雨水和?污水排水方》向;:
《 5、管线—。综合布?置断面;
— : 6、上下级管】线的:。衔接关?系;
【 7:、其他相关》内容
—。 (?二)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
《 1《、平面位置;
【。
2—、道路横断面—布置;
】 3、工程规模【;
4、!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 5》、附属设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
第十七条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标—准
(】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审核《意见:书的内容;
! (二)施工】过程中的《规划修改《设计经过《。。市规划局的批准同意!。;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之外】的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 ,(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
, (》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涉及有!关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办法:中有关?建筑工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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