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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评估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及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评估确定  — 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调?整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采取成!片分类评估与—分户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区改!造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格根据补偿】。评,估基准价依据的【原则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相】。关手续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及】用途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上【。述证件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准—。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批准用途—为准 ?  《  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前款证载面积不符!时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用于—生产经营性用房须具!有营业执照 —  :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及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办理《土,地及房产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成片分类评估有【疑义时可以实行【分户评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分户评估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估价》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估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    两》个评估?结果误差范围在10!%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误差范围超过1!0%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或:。产权:人外出?在拆迁期限内无法】与之协?商的;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合法所—有人的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下列费用  !  ?(一:)搬迁补助费以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应!支,付两次;    ! (二)生活补助】费;  《。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拆迁】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周—转房的使《用人应按时》腾退周转房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约定!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人应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