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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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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评估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及—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评估确定
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调整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采取成片分类【评估:与,分户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区改:造,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格:根据补偿评估基【准价依据的原则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相关手《续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及用途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上】述证件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准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批准用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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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前款证载面积不符时!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用于生产经》营性:用,房须具有营业执照】。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及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办理【土地及房产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成片分类评】估有疑?义时可以实行分户】评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分】户评估?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估价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估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两个!评估结果误差范围】。在,10%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误差范围超—。过10%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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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或产—权人外?出在拆迁期限内无】法与之?。协商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合法所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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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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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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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迁补助费以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应!。支付:两次;?
(【二)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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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拆【迁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周转?房的使?。用人应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约】。定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人应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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