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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9?]59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市,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 :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 !   《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市住房—保障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住房?保障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实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房产管理局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   》 ?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清城区政府》以及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人事【、物价、民政—、统计、公》安、消防、》工商、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统计、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市两级》财政预算 》    】。 , 第六条 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市住房保障—办、民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做好本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本市《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 】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房屋建设》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 ?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六!)其他资金 】 《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本市市区】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护等有关!方面的开支 —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 ,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   ?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办会同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    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 ,  :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清远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 , ,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房产管理局 ! , , ,。   (四)复核!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办   ! (?五)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异议市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    》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市工作?的相关证明; 】    》。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    (六】)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   《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附件3》执行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现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采取网上核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办提交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电子化信息 —。   ?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并—按轮候顺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    》 , 第十七—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居?住,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 ! 第四章 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  : 第—十九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双特困家庭为1【3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10平方米【; 《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 (三)补贴标准居!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 ?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  ?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01:-5040元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 ?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1-4200元【按补贴标《准,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1-3《7,80元按《补贴:标准的8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5; ?    —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元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    】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   (一)【市住房保障办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的】通知; 【   ?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寻:找合适的《房源;   !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办理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发—放租赁补贴的—名册和有关》。资料送房《。管部门复核;— 《 , , (七)》市房产管理局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办核定?;    !(八)市住房保【障办核定后发出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九)市《住房:保障办?按月在指《。定银行?将,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   》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   《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为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或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及其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分配 】   ? :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办每季《度根:据房源情况将—申请人?。按评分情况排序【后,安排廉租住房;分】值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加?分,后进入下《一期轮?候  —。  实物配租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的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实物配租的无】需轮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但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9》平,方米:的不:参加实物配租直接发!放差额发《。。放,租赁补贴 【 第二】十五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办按照轮》侯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 【    》(二:)申:请人办理选》房手续; 【  : , :(三)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管理费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    》 《 第二十八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住房保障办!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由市财政核拨 】。 : ,   ?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住》房保障办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章 公!房租金核减 —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申?。请对象可以直—。接到市房产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缴交!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标准缴交—租金市房产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收住房租金 】 : ,   【 第三?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回复市住房保】障办 ? :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保障对象应当—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隔2年的3—月向市住《房保障办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办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  :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 ,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 , ,。 :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 》   (二)与市!住房保障办签—订退出协议; 】  ?  (《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其中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廉租》住房住址 【    》 第》三十六条 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如】下 《  :  ?(一)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按【照本市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批准后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办不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市住房保障办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减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办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   ? (四《)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    》 (五)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违反清远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同时取消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   】 ?。 第四》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