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9]59—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市】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
!。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 !
—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市《住房保障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住房保障!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实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房】产管理局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
》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
—清城区政府以及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人事、物价、!民政、统计、公【安、消防、工商、】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统计、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市两级财政预算【
《
【
,第六:条 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市住!房,保障办、民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做?好本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本市?。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
!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房屋:建设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
》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六)其他资【金
【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本市市区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护等有关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
《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
《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
》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办》。会同: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
》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
《
: , ,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清远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房》产,管理局 《
—
(四)复核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异议市【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
《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市工作的《相,关证明; —
》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
(六)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附》件3执行
】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现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采:取网上核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办提交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电—子化信息
!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并按轮候顺》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
《
第《十七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居住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
!第四章 《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
《。
第—十九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
:
,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双特困家庭为1】3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10平方米!。;
《
:。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
(三)补贴—标准居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
—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
》。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01【-5040元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
—
: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1-420!0元按补贴标准【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1-!3780元》按补贴标准的8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5;
!。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元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 《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
,(一)市《住房保障《办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的》。通知; 》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寻找合?适的房源;
!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办理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
《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发》放租赁补《贴的名册和有—关资料送房管—部门复?核;
》。
, ,
(《七)市房产管理【局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办核定?;
》 , ,
,
(八?),市住房?保障办核《定后发出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
?(九)市住房保障】办按月?在指定银行》将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
第五《。章 实物配》租
: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
?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
,
—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为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或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及其?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分】配,
】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办每季度根】据房源情况将申【。。请人按评分》情况排序后》安排:廉租住房;分值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加分后进入》下一期轮候
!
实物配租】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的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实物配租的无需!轮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但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9平方米】的不参加实物配租】直接发?。放差额发放租—赁补贴 《
】第二十五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市住?房保障办按照—。轮侯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
】(二)申请人办理】选房手?续;
》
(三【)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管理费!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
【
第二十八】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住【房保障办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由市—财政核拨 —
《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
!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住房保障办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章 公房租金核减!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申请对?象可以直接到市【房产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缴交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标准缴交租金市房!产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收住房租金 【
— ,
:
第三?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回【复市住房保障办 !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保障对象应!当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隔:2年的?3月向市住房保【障办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办—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 :
,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
:
?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
》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
》。。
(:一)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
,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
!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
【。
(《二,)与市住房保障办】签订退出协议;【
(!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其中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廉,租住房住址 —
】
:
第三十《六条 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如下
!
:(一)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按照本市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批准后?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办,不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
》。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市住【房保障办《。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减,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办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
?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
?。
(四)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
(五)!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
(六)】违反清远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 》
—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同时取消【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 】
—。
《
第:四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