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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9]5【9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 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市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    》 ?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 ?    》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市住—房保障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住房】保障: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实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房产!管理局?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    !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 ,  清城》。区政府以及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人事、物《。价、民政、统计【、公安、消防、【工商、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统计、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市两级》财政预算《 《  : 》 第六?条 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市,住房保障办、民【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做】好本: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本市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房:屋建设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六《)其他资金》 —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本市市?区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护等有】关方面的开支 】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  《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 :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 :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    》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  :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办会同—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   ? 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 :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清远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    》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房产管理局 【    (【四):复核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办 【 :   (五—)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异议市【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 ,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市工作的相关】证明; 【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 (六《)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 :    《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附件3执!行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现?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采取网上核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办?提交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电子化信息 【   《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并按轮候顺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 ? 第十七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居【住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 】第四章 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   ? : ? ,第十九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双特《困家庭为13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10?平方米?。; :    —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 ,   《 (三《)补贴标准居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   】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    —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01-5》040?元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 —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1-】4200《元,按补贴标准》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1-37《80元按《补,贴标准?。的8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5?;   【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元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 【   ?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    (一【)市住房保障办【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的?通知; 【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寻找合适的房】源;   】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办理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发!放租赁补贴》的名:册和:有关资料《。送房管部门复核; ! ,    (七)!市房:。产,管理:局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办【核定; 》    (八)!市住房保《障办:核定后发出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 (?。九)市住房保障【办按月在《指定:。银行:。将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 : , ,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为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或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及其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分【配   【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办?每季度?根据房源《情况:将申请?。人按评分情》。况排序?。后安排?廉租住房;分值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加分后进入】。下,一期轮?候 ?    实【物配租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的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实】物配租的《。。无,需轮: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但,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9平方米的不参【加实物配租直—接,发放:差额发放租》赁,补贴 — ? 第二十五—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市住房保障【办按照轮侯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 【   (二—)申请人办理—选房手续; 】。  :  (三)—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管理费【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  《  ? 第》二十八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住房保障办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由:市财政?核拨  【  —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    】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住房保《。障办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 第六章 公【房租金核减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申—请对象可《以直接?。到市:房产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缴交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标】准缴交租《金市房?产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收住房】租金   】 , , 第三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回复市住】房,保障办?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保障对!象应当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隔2年—的3月向市住—。房,保,障办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办】。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   》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   ?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   》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 !   》 (二)》与,市住房保障办签【。订退出协议》;  —  (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其中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廉租住房【住址:    ! 第《三十六?条 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如下 《 :    (—一)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 :  :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按照本《。市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批》准后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办】。不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市住】房保障办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减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 ,   《 ,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办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    (四!)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 ?   ? (五)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    《 (六)违反清远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同时—取消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 ?    】 第:四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