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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 【 ,   《 :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有?容积率约定的其约定!容积:率即为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容积率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 【   《 ?    (—一)出让《时已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 (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 :   (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根据用地性质—以2.?5(镇2.0)【为基准容积》率    】 第—三条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容》。。积率超标情况—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核定征收补交价款!并,缴入地方国》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申,请增加?容积率应不得降低绿!地率和增加建筑【。密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一!)土地出《让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    ! (二)在出【让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 ?   》 :(三)增加用地【范围内小区绿—地改善小区环境的 ! ?    !  (四)原【建,设限制条件》现,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走】廊取消等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的其它情形 】 :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增加用地容积率需遵!循如下?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增!加的理?由,    】。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    ! (四)《经组织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   ?   】 , (五)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增加后的《容积率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差价补交!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  : 《    》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土地差价补交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相?关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    —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容积率 【    —    !(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用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   《 :   《 (二)违法【建设:项目 — 》   (》三)超过基》准容积率还没有补交!。土地出让差》价的    !  《 , , (:四)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的 】   【    (—五)公示时利—害关系?人反:对强烈并有充分【。理,由的 —   】   《(六)组织论证【无法通过的 】   ? 《 :   《(七:),法律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凡超过?基准容积率以—及申请增加》容积率的已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应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价补交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 , 《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差—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 ,    —    !。超容:面积=容积率增【加值:×建设用地》面积 — ,  》    楼【。面地价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形 》   】  :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土地 》。 :  : —   楼面地【价=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成!交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 》   】   《。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总价《。格 :    ! :  :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    !    楼】面地价=新用途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 — ,。   】   新用—途基准地价以土地】用途变更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新用!途基准地价为准【    】 ,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是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先交清土地—出让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得给予报—建 》   【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擅自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第15号令)等规】定严肃处理 【    ! ,第十条 市辖—县(市、区)容积率!超,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