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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   — 》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有容》积率约定《的,其约定容积率—即,为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容积率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 《    】 :   ? (一)出让时【已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 ,  (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    (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根据用地性质以】。。2.5?(镇2.0)为基准!容积率 《    ! 第三条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容积率超标情况】。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核定《征收:补交价?款并缴入地》方国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    ! 第四条 —申请增加容积—率应不得《降低绿地率和增加建!筑密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 (一)土地出让!。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   《 《    (【二)在?出让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    !    (【三)增加用》地范:围内小区绿地—改善小区环境的 】 :  :  》   《 (四)原建设】限,制条件?。现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走廊取《消,。等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的其它情形 【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增加用地容》积率需遵循如下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增—加的:理由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   】 (四)经—组织: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   】   (五)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增?加,。后的容积率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差】价补交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土地差价补【交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相关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 :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容积:率 》   ?    】 (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用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 ,    】    —(二)违法建设项】目 —    【。 (三)《超过基准《容积率还没有补交土!地出让差价》的 :    —  《 , (四)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的 《 , ,    ! ,  : (五)《公,示,时利害关系人反对】。强烈并有充分—理由:。的 ? :   ? 》  : (六)组织论证!无法通过的 【 ,    !   (七)【法,律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凡超【过基准容积率以及申!请增加?容积:率的已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应: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价?补交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   】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差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 》   ? :   — :超,容面积=《容积率增加值×建】设用地面积 【    【 ? ,  : ,。楼面地?价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形 —   》。 :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土地 》    【 :   ? 楼面地价=—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成交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 】 ,    》。  》 , 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总价?格 》   【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 】   【    《 楼面地价=新【用途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 《 ,    》 ,    【 新:用途基准地价—以土地?。用途变更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新用途基准地价!为准:    】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是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先交清土地出让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得给予报建 】 ,   【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擅自】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第1?5号令)《等,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条, 市辖?县(市、《区)容积率超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