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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  》    !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有,。容积率约定》的,其,约定容积率即—为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容积率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 《  :。 , ,    !(一)出让时已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 (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根,据用地性质以2.5!(镇2?.0)为《基准容积率 ! ,  》 第三条》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容积?率超标情《况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核《定征收补交价款并】缴入地方《国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申请增加容!积率应不得降低绿地!。。率和增加建筑密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 》。  :  (一)—土地出让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   ?  —  (二)在出让!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   《 :。。 ,    — (三)增加—用地范?围内:小,区绿地改善小—区环境的 【    —    【(四)原《。建设限制条》件,。现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走廊取消!等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的其它情形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增加用《地容积率需遵循如下!程序 ?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增》加的理由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 《  : (?四)经组织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   【 (五《)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增加!后的容积率》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差价补交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   ? 《   《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土地差价补交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相【关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 ?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容积—率 《    ! ,  (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用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   《 : ,    (—二)违法建设项【目 【    (】三)超过基》准容积率还没—有补交土地出让【差价的 》。 ,  :  —  (四)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的 !。 , , ,   《。    】(五)公示时利【害关系人反》。对强烈并有》充分理由的 — ?   ? 》。   (六)组织!论证无法通过—的 :    ! :   (七—)法:律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条 凡!超过基准容积率以及!申请增?加容积率《的已: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应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价补交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 ,   ?    !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差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 ?    !。 ,   超容—面积=?容积率增加值×【建设用地面积— 《    !  ?。楼面地价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形】 ,    【   —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土】地  — ,  【 , 楼面地价—=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成交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    】   【 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总价格 【 ?  : : :    》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 》 :    ! ,  ?。楼面地价=新用途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 《    【    新!用,。途基准?地价以土地用途变】更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新用途】基准地价为准 !    】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是?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先交清土地!出让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得给》予,报建    !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擅?自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第】15号令)等规定】。严肃处理 】   【 第十条 》市辖县(《市、区)容积率【超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