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
—
》 :
》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有容积率】约定:的其约定容积率即为!。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容【积率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
!
》
(一)出让时】已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
(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根据用地》性,质以2.5(—镇,。。。2.0)为基准容】积率 ?
《。
?
第》。三条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 ,
: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容积率超标情况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核定征收补交】价款并缴《入地方国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
!
第四《条 :申请:增,加容:积率应不得》。。降低绿地率和—增加建筑密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
(一】)土地出让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 ,。
—
【
,(二)在出让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 ,。
【
(三)增加!用,地范围?。内小区绿地》改善小区环境的 !
】
:
?。
(四)原建—设限制条件现—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走廊取消【等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的其它情形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增》加用地容积率需遵】循如下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增《加的理由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
《
】
(四《),经组织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
—
》
(》五)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增加后的《容积率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差价补交《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
《
?
: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土地差价补交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相关?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
【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容】积率 ?。
?
!
?。(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用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
《
—
(二)》违法建设项目 !
【
?(三)超过基准容】积率还没有补交土】地出让差价的
【
—
(四!)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的
】
!(五)公示时利【害关系人反对强烈并!有充分理由》的
》
—
:
(六)组织!论证无法通过的 !。
?
? :
《
,。
(七)法律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条 凡超过【基,准容积率《。以及申请增加容积率!的,已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应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价补【交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
—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差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 《
?
《 ,
:
?
,超容面积=容—积率增加值×建【设用地面积 【
】
》
楼面地《价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形】
》
【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土地
!
】
?
:楼面地?价=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成交】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
【
】
?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总价】格
—
!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 ?
》
:
?
楼面地价】=新用途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
【
》。。 ,
新【用途基准地价以土地!用途变更《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新用途基准地价为】准
《
,。
《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是】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先交清土地!出让: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得给予报建 !
《
?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擅自】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第》15号令《)等规定严肃—。处理
—
》
第十条 市辖!。县(市、区)容积率!超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