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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  !  》。。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有容【积率约?定的:其约定容积率即【为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容积率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 【    — ?    (【一)出让时》已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根据用地性质以2.!5(镇2.0)为】基准容?。积,率  —  【第三条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容:积率超标情况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核【定征收补交价款并缴!。入地方?国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 ?。 第四》条 申请增》加容积率应》不得:降低绿地率和增加建!筑密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 ,    【(一)土地出让【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 ,   — ,。  :  (《二)在出让》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  【  (《三,)增加用《地范围?内小:区绿地改《善小:区环境的  !  【。。   (四)原建!设限制?条件现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走,廊取消等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的其它情形—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增:。加用地容积率—需遵循如下程序 !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增加的理由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 ?   (》四)经组织》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 :    》。 :    (五】。)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增加后的》容积:率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差价【补,交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  【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土地差?价补交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相】关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   【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容积率 —    】    【(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用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 ?    》(二)?违法建设项》目 《 ?   》。。 (三)超过基】准,容积:率还没有补交土【地出让差价》的    】 ?。   (》四)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的 《 ?。   ? ?    》 (五)公示时利害!关系人反对》强烈并?有,充分理由的 】    《 :    (六!),组织论?证,无法通过的 !   》    (】七)法律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凡超过基准容—积率以及申请增【。加容积?。率的已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应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价补交?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    《   【 ,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差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 :   》 :   — 超容《面积=容《积率增加值×建【。设用地?面积    ! 《   ? 楼面地价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形   】 :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土?地  —    ! 楼面地价=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成!交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    !  》  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总价格  】  :  —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 ! :    》。    楼!面地价=新用途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 】    —    】新用途基准地价以土!地用:途变更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新用【途基准?。地价为?准 《。    — ,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是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先交清土》地,。。。出让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得给予《。报建  【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擅自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第1》。5,。号令)等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条 市辖县(—市、区)容积率超】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