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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 , ?。   《   — ,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有【容积率约定的其约】定容积率即为—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容积率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 :    】    (一)!出让时已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    【(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根据用地!性,质以2.5(镇【2,.0)为基准容积率!。 ?    — 第三条—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容积《率超:标情况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核定征收补交—价款并?缴入地方国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申请:增加容积率应—。不得降?低绿地?率和增加建筑密【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   《 (一)土地出】让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 , ,   】 :(二)?在出让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    】  ?。  (《三)增加用地范围】内小区?绿地改善小区环【境的 《  ?  【   ? ,(四)原建设限制】。条件现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走廊取消等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的其它—情形 《  ?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增加用!地容积率需遵—循,如下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增加的!理由 —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   —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   》 :    (—四,)经组织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 : : ,  :。 (五)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增加后的容积【率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差价补交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   》。 ,    》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土地差价补交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相关!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   》 :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容积率  !  【   (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用,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    — ?   (》二)违法建设—项目 》 》    (三)】超过基准容积率【。还,没,有补:交土:地出让差《价的 ?    —    【(四)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的 》    》    !(五)公示时利【害关系人《反对强烈并有充分理!由的 》    》。 ?    (六【)组织论证无法通过!的 :    【   — (?七)法律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凡超过基准!。容积率以《及申请增加容积率】的已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应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价补交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    —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差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 》    !。   超容面积=!容积率?增加值×建设—用地面积  !  【   《楼面地价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形 :  《  ?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土地    !。 :    【楼面地价=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成!交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  —  —    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总价格 《    【  》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 ?    》    【 ,楼面地价=新用途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 !。   》 :  :  : 新用途基准地价以!土地用途《变更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新用途基】准地价?。为,准  —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是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先交清土—地出让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得—给予报建 —  ?  《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擅自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第1?5号令)《等规:定严肃处《理 《    】 第十条 市辖【县(市、《区)容积《率超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