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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 》    【  》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有容积率【约定的其约定—容积率?即为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容积率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 】 :  :  》    》 (一)出让时已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 ? ,。  《。 ,    —(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根据用地性质以【2.:5(镇2.0)为】基,准容积率  !  — 第三?条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容积率超标情—况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核定征收!补交价款并缴入地】方国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 第四—条 申请增加容积】率应不得降低—绿地率和增加建筑密!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 》    《 (一)土地出让】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   》 :   — (二)在出让】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  《  (《三):增加用地范围内小区!绿地改善小区—环境的? ? ,。    !  (四》)原建设限》制条件现《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走廊取消等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的其它情形【    】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增,加用:地容积?。率需遵循如》下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增加的理由》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 ?    (四【)经组织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  —    》。。(五)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增》加后的?。容积:率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差价补交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土地差价—补交: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相关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  》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容积率【    【    】 (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用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 ,  《 ?。。   (二)【违法建设项目 !  【  ?(三)超过基准容】积率还没有补交土地!出让差?价的    【 ?    (四)!。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的 —  : ? :   ? (?五):。公,示时利害《关系人反对强烈并有!充分理由《的 :   》    ! (六)组织论证无!法通过的 【   ?  【 , (七)法律【。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凡超过基准—容积率以《。及申:请增加容积率的【已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应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价补交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   】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差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 —    》 ?。    超容面】积=容积率》增,加值×建设》用,地面积 —    —    楼】。面地价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形 【  《  ?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土地   】 ,  —  楼《面地价=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成交》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 ,。 ?。  :  【。 ,。 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总价】格   【 ?   》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 【   ?   】 楼面《地价=新用途—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 》    —。  》  : 新用途基准地【价以土地用途变【更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新—用途基?准地价?为准 《    》 ?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是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先交清土地】出让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得给予?报建  【  ?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擅自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第1—5号令)等规定【严肃处?理,  》  ? 第十—。条 市?辖县:(市、区)》容积率超《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