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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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规发:[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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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3〕—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
: 2013年【1月30日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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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即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即集体土地》上的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集体土地【上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
【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乡规划、村—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或审定的规【划实施的村民住宅建!。设
】。 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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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在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本办【法,规定由镇(乡)【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办理申请材料的!签收和规划》文,书的送达
第四条!(许可?依据和要求)乡村】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规划进行】规,划许:可未编制《乡规划?、村规划的可依据经!依法审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进行规划许可乡】规,划、村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区、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乡村建设还【应,当,符合专门管理—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 乡村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申请】主体)乡镇企—业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村:民住宅应由》村民提出申请
!。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六《条(办理程》序)乡村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与,受理
》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办理申?请材:料,的签收的申请人可到!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 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二)审查!与决定
】 , 1.《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或交由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土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定规划!设,计要求
! 2.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根据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后持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并告知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主城区!的乡村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进行放、】验线区县(自治县)!。的,乡村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确定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时明确是否需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进行放、验】线
《 , (三)通】知与公?。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审查复函应在规!定时: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审签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或!。交由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图:应,在签:。发后予以公开(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七条—(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的申请!材料)?乡村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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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
【 3.《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对涉《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申请主体资格的【情,况证:明,(原件?1份);
! 4《.,拟,建设范围涉及原有土!地确权?范围的需提供—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涉及在原有土地确!权范围?外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条】件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函询【。拟建: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占用】。土地类别情况;【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拟建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 ?。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纳入:国家和重庆市环保主!管部门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 》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拟建乡镇企】业,的,登记备案文》件(限乡镇企业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 : 8.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中的管?线项目的实测—。现状地?形图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 9.专门管理】区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限在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的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 1.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的图】集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
【2.农用地土—地转用审批手续(】限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 《 ,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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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需要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凡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明确需要!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以及建设业【主,申请: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
第十条—(,。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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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乡村建设规划档】案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执行时间)该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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