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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渝规发《[20?13]5号 —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3〕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 —20:1,3年1月30日【。 ?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即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即:。集体土地上的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集体土地上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   】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乡规划、【村,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或审!定的规划《。实施的村民住宅建设!  》   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在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本办法规定》由,镇(乡)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办理申请【材料的签收》和规划文书的送达】 第四条(许可依!据和要求)》乡村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规划进行【规划许可未编制【。乡规:划,、村规划的可依据经!依法:审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进行规划许可乡【。规划、村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区、》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乡村!建设还应《当符合?专门管?理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     乡村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申请!。主体)乡镇企—业,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 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村民住】宅应由村民提—出,申请 ?   》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六条(办》理程序)《乡村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与受《理 《 ,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办理申请材】料的:签收的申请人可到】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 ,  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二)审查与决定 ! , ,。    《 1.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或交《。由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土—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定【规划:设计要?求 ?。    》 2.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根据【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后持《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并告知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主城区的乡【村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进行放》、验线区县(自治县!)的乡村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确定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时明【确是否?需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进行放、验线—     (!三)通知与》。公,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审?查复函应《在规定时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审签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或交—由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图应在签发》后予以公开(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 】 第七条(》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的【申请材料)乡村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  : ,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  :2.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 】     3【.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对涉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申请主体!资格的情况》证明(原件1—份,); 《。     4.拟!建设范围涉》及原有土地确权【范围的需提》供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涉及在原有土地【确权范?围,外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条件!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函《询拟建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占用:土地类别情况; 】  《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拟建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纳入国家和—重庆市环保主管部】门,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拟建乡镇企】业的登记备案文件】(限乡镇企业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 8.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中的管线项目的实!测现状地形图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     9【.专门管理区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限】在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的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     1【.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的?图集:。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2.农用地》。土地转用审批手续(!限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   —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需要—。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凡,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明确需要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以及建设业主!申请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 》 第十条(》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乡?村,。建设规划档案—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执行》时间)该《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