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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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业经五届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 ,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
《
?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规划、市!政、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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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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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
】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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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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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在《土地计划《中优先供应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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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六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三,种方式 《
:
:
!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房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 】
:
【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计收租金 】
!。
》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
?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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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家庭:。成员具?。有城市?常住户口
!
】
:
(二?)家庭?收入标准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
—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 ,
:
对第(二)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或由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
— :
?
第九》条 :享受:过房改或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下称申请《。表)
》。
《
,
—。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
【 :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该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存在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房产【管理部门
【
?
— ,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符合资格条件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住址和条件》、家庭人口和—。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在《。阳江房?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轮候
】。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
— :
:
(》二)申?请人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权属》证书、租住公—房,或租住私房的—租赁合同
】
《 , ,
》
(三)在户口簿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
,
》
》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
!(五)申请人持有广!东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的一并提交
】
《
?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到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
?
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家庭人口和收入】水平确定 》
?。 :
【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按如下标准计】发租赁住房》补贴 ?
《
—。
(一)】1人户每月》补贴80元 —
—
》
(二)【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补贴50元【 :。
《
,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
】
(一)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
,
—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三)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
】
《
(四)申请人持】登记备?案手:续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申领手续 — ,
!
(五)街!道办事处《将发放租赁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送【。房产管理部门复核 !
—
!。(,。六,)房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发【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
》
】
?(七)房产管理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政府出资—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
!
—
第十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设: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相对集中建设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候通知【书
《
《
?
: ,。
:
(二?)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
—
【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退《出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管理 !
【
:
,第二十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租》金核:减保障的家庭可【以直接到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
》
《。
(一)家庭】收入超?过现:定标准的《
! ,
: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
—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
?
第二十二条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应当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如下
!
:
【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
?
第二】十三条? 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的—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内的房】屋,。租金并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房屋并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规定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 :
【 ,
(一)!承租人擅自将租【住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取消其申请和【保障资格《。 ,
:
:
》
:。 ,
对出》示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
《
,
》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