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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   阳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业经五届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 第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规划、市政】、,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优先供应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有偿转让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     【。(三) 以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付款—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开发总投—资30%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 ! 】第十一条《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实行!物业管?理,。完善小区《配,套,建设服?务功能 第三章! 购房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   (一)申请】人具:有阳江市市区—。户口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户口 】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   【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  :   (四)未享】受过购房《或房改优惠政—策 — , ,     对第】(二)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 :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租住直】管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 】 》 第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四章】 购房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 】    (二)审批!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现【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将相关资!料报送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 :  】   ?。(三)公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在阳江房管网【站或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提出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示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凭准】购证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    !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 【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待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 —  ?  : ,(四:。)现役军官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  ! ,  (五)》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第十八《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六章 —售后:。交易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售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购买购买价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 — 第二十二—。。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的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接受《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办理相关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 》 : ,第二十三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转让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 , 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街,道办事处《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责,令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该: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唯一的—自有产?权住房由购》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商:品房市场价格补【足购房款《 《 ?     (二】)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三:)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 :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或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的经批准后可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 ,   【   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和管理执行本【实施办法 —    】    》 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向: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住房后】的剩余房源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成本价统—筹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经审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该单位—购,买 :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   ?。 《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