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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 ?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林树森 【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防止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回采再利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尾矿或—者,工业废?。渣的场所 】    《。煤,矿企业采掘、洗【选,形成的矸石山及【。其废渣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 :  :   (二)设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 ?     (三【)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程【序及技术规》范;: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自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划定尾矿库【安全控制区域经征求!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 ,    已建成的】尾矿库依照前款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划定安《全控制区域 — ,    》 安全控制区域【。。内禁止?建设居民区和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该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部】门审查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     (一)!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四—)应急救援制度【;   【 , (五?)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    《 已建成《。的,尾矿库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进—行对照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放、防汛、抗【震等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尾矿库《运行档案如实记【载尾:。矿库运?。行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演练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尾矿库】依法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对运行中【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下—列事项   ! , ,(一)筑坝方—式;  【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第十四?条 有尾矿》。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在承包、租赁【协议中明《确,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请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有尾《矿库的生产经营单】位被兼并、转让【的应当?在兼并?、转:让协议中明确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双方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请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关【闭、破产《的由接收其尾矿库资!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尾矿《库资产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收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尾矿库应当】。实施闭库:》 ,     (一!),废弃或者停》用的;   !  :(二)存在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三)达到设计库容或!者超过?使用:年限:不具备回采再利【用条件?的   【  尾矿库闭库工】作应当自《符合前款规定之日】起2年内完成 】第十七?条 尾矿库闭库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闭库? :。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尾】矿库进?行闭库安全》评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    《。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工作; 【  ?   (《四)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的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期间和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期间不计入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 第】十八条 《。申请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尾矿!库库址、占地面【积、尾矿库》安全控制区域等情】况; 》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    (》三)尾矿库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方式等主要技!术参数; 》     【(,四)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  【。 ,  (五)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     (六)!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  : (七)闭》库施工工程监—理,报告:;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十九《条 尾矿库回采再】。利用或者《闭库后?需重新启用的—按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尾《矿库回采再利用的】还应当征得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尾!矿,库库区及安全控制区!域,内,擅自从事爆破—、采:挖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闭库!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他目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通过【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竣工验收的; 】 ? ,   (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将】尾矿库?投入运?。行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三)发!现,正,在运行?的尾矿库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以!查处的;  !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或者安全!评价机构的;—     (!五,)在安全控制区域内!批准建设居》民,区或者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的!; 《     (六)】接到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