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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 :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林】树森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回采再利】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尾—矿或者工《业废渣的场所 】  ?。   煤《矿企业采掘、洗选形!成的矸石山及—其废渣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   ?  (二)设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   !  :(三)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程序及技》。术规范;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自?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划定?尾矿库安全控制区】域经征求《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 ,     已【建成的尾《。矿库依照《前款: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划定安全控制区】域     !安,全控制?区域内禁止建设居】民区和?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该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部】门审:查,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    (一)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四》)应急救援制—。度; 《     (【五)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  已建成的尾矿】库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进行?对照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放、防汛、抗【。震等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尾】矿库运行《档案如实记载—尾矿库运行》情况: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第十二条》 尾矿库依法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对运行?中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下:列事项 【    (》。一)筑坝《方式;  】 , ,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    《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第十!四条 有尾矿—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在承?。包、租赁协议中明】确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请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有尾?矿库的生产经—营单位被兼并、【转让的应当》。在兼并、转让协【。议中明确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双方【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请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关闭、破产的由】接收其尾矿库资【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尾矿】库资产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收: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尾:矿库应当实》施闭库:《    【。。 (:一,)废弃?。或者停?用的; 【  :  :(二)存在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   《  (三)达—到,设计:库容或者《超过使用年限—不具备回采再利用】条件的  】  :。 尾矿库闭库工作应!当自符合前款规定之!日起:2年内完成 第十!七,条 尾矿库闭库【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闭库 》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尾矿库》进行闭库安全评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   《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工作; 》    》 (四)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前《。款规定?的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期间和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期间》不计:。入,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 第十》八条 申请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占地面积【、尾矿库安》全控制区域等情况】;    】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 :    (三)【尾矿库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方》式等主要技术参【数; —   ?。 (四)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 》    (》。。。五)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   (六)—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    (七)【闭,库施工工程》监理报?告,;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尾矿库【回采再利用或者【闭库后?需,重新启用的》按,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尾》矿库回采《再利用?的还应当征》得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尾矿库?库区及安全控—制,区域内擅自》从,事爆破?、采挖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闭!库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他目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通?过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竣工验收的;【   —  (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将:尾矿库投入运行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三)发现正!在运行的尾》矿库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以查处的; 【。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或者安全!评价机构的; !  :   (《五)在安《全控制区域内—批准建设居》。民区或者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的,; 《    《 (六)《接到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