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 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贵阳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州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新开垦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也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市、州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
第十》。四条: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按照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不足3?0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订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十七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征收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收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收下一年度】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照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收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其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者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的其!划拨行为无》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收回;》不按照规定》。收回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收回—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处置?
第三十九》条 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公?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依法征收【、占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处以!应缴费?用,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