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 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贵阳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州《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新开垦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也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市、州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
第十四条》。。。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按照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不足3】0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订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十七【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征《收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收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收》下一年度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照!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收】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其!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者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的《其划拨行为无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收回;不》按照规定《。收回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收回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处置?
第三十九条— ,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公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依法《征收、占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处!以应缴?费用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