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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 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贵阳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州《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新开垦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也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市:、州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 ,第十四条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按照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不足30!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订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十《七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征收—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收《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收下一《年度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照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收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第六章 】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其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者!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的其划【拨行为?无,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收回;【不按照规定》收,回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收?回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处置 《第三十九《条 :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公!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依:法,征收、占《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处以应缴费用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