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 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贵阳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州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新开【垦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也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市》、州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
》第十四条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按照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不足:30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订!。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十七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征收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收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收下一年度—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照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收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其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者:。。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的其—划拨行为无》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收回;不按照规】定收回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收回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处置
第三十】九,条 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公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依法征收、占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处以】应缴费用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