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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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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住建〔—2012〕5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将》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向我》局,书面反映《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的移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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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阳?江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配:套,建设:公共配套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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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配套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含【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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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需要配建公共配套】用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范【围、:开发时序以》及,移交等事《宜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不得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用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又约定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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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无—法按规定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须按《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规定标准缴交【公,。共配套用房异地【建设补偿费》异地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由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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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共配【套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半年内》将公共配套用—房的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移交时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与开发【单位签订《公共配套用房产权移!交书
! 第七条 公共【。。配套用房《委托阳江市市区公】。。房管理?所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阳江市市区》公房管理所》与相应的使用—单位签订物业租赁管!理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履行维》修管理?义务公?共,配,套用房所收租—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 第八条 公共】配套用房使用—单位的?日常运?作按照?行业性质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配套》用房的使用功能【
—第九条 对移—交的公共配套用房进!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由房—产登记发证机关【代为登记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发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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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用房的不得】办理小区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和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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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共!配套用房的建设【。。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小区容积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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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自,2008年8月【11日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施《行,以来未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用房!的必须按本规定【程序完善相》关移:交手续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共配【套用房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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