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住】建〔20《1,2〕53号)
】
各县(市、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将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向我局书】。。面反映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的移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 在阳江!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配—套建设公《共配套用《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配套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含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室!),
—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需《要,配,建公共?。配套用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范围》、开发时序以及移交!。等事宜
】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不得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用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又约定!。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
》 :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无法按》规定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须按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规定标—准缴交公共配套用房!异地建?。设补偿费异》地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由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公共配?套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半年:。内将公共配套用房的!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移交时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与开》发单:。位,签订公?共配套用房》产权移交书
!
第七—条 公共配套用房】委托阳江《市市:区公房管理所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阳江市!市区公房管理所与相!应的使用《。单位签订物业租赁】管理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履行维修管理义!务公共配《套用房所收租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
第八条 公】共,配套:用房使用《单位的日常》运作按照行业性【。质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配套用房】的使用功能》。
—第,九条 对移交的公】共配:套用房进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由!房产登记发》证机:关代为登记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发房:地产权证
】 ,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用房的】不得办理小区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和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
第十—一条 公《共配套用房的建【设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小区容积率指】标
【。 第十二条 自】2008年8月1】1日: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施!行以来未《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用房的必须》按本:规定程序完善相【关移:交手续
!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共配《套,。用房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