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
【
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
(阳住建〔2【012〕5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将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向我局书面反映
】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的移《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 在阳江》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配套?建设:公共配套用房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配套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含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室)
】
?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需要配【建公共?配套用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范—围、开发时序以及移!交等事宜
》
《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不》。得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用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又约定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
!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无—法按规定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须按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规定!标准缴交公共配【。套用房异地》建设:补偿费异地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由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公共配—套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半年内!将公共?配套用房的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移交时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与开》发单位签订公共配套!用房:产权移交书
—
第】。。七条 ?公共配套用房委【托阳江市市区公【房管理所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阳—江市市区《公房管理所》与相应的使用单【位签订物业》租赁:。管理: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履:行维修管理义务【公共配套用》房所收?租,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
— 第:八条 ?。公共配套《用房:使用单位的日常运作!按照行业性质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配套用《。房的使用功能
】
?
第九条 》对移交的《公共配套用》房进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由房产登记发证机关!代为登记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发房地产权证
!
,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用房的不得》办理小区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和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第十【一条 公共配套【用房的建《设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小区容积率【指标
—
: 第十《。二条 自2008】年8:月11日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施行《以来未?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用房《的必须按《本规定程序》完善相关移交手续
!。。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共配套用房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