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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住:建〔2012〕5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将: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向我局【书面反映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的移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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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阳江》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配套:建设公共配套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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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配套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含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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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需要配建公—共配套用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范围、开发时序】以及移交《等事宜
】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不得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用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又约定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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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无法】按规定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须按!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规《定标准缴交公共配套!用房异?地建设补《偿费异地《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由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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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共配套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半年内将【公共:配套:用房的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移交时?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与开发单】位签订公共配套【用房产权移交—书
】 第七条 公共【。配套用房委托阳江】市市区公房管理所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阳江?市市区公房管理所】与相应的《使用单位签订物业】租,赁管理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履行【维修:管理:义务公共配套用房所!收租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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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共配套用—房使用单位的日常】运作按照行业—性质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配,套用房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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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移交的【公共:配套用房进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由【房,产登记发证机关代为!登记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发房地产—权证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用房的不得办理!小区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和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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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共配套用房的【。建设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小区!容积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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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2008—年8月1《1日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施行以来未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用房的》必须按本规定程序完!善相关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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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共—配套用房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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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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