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    《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第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 第—八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  ?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 ,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第九条】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第十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施工: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 第十一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 《 第十三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和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前将其接《收入馆 》 , , 第—。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归档】、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   ?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编》研; ?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防水、?防磁、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  《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印或《。缩微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    》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应同时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手续 】  《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 ?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