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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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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九?。年二月三日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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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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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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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
? 《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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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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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第!八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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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第九条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第十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施工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第:十一条 《。 在城市管线普【查,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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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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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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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和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前】将其接收入馆
】
第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归档、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 :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编研;【
,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防》水,。、防:磁、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
: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印?。或缩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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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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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应同时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 ,。。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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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二十条 》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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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 : ,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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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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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
—。。 ,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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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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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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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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