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九年二!月三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
: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
:
:
第八》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
《第九条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第十条 【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施工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一条 【 在城市管线普查】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第十三》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五条 ?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和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前将】其接收入馆
!
第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归《档、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编研;
》 》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防水、!防磁、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
》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印《或缩微
】。
第十八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应同时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手续
】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 第二十二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