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九》。年二月三《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
《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五!条, ,。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
第】六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
—。第八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
— 第九?条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 :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条 《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施工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第十?一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 第十三条 —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五条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和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前将?其接收入馆 —
第!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归档、》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编研!。;
—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防?水、防磁、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 《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印—或缩微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 ,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应同时【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手,续,
?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第!十九: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