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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九年二月】三日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    —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 第八条 ! ,下列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第九条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第十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施工【。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一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 第十三条 】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第,十五条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和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前将其《接收入馆《 : 第】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归档、《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编《研; ?  《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防水、防》磁、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   ?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 :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印或缩微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 :。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应同】时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手续!    【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 ,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 第十九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   》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