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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九》。年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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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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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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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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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 ?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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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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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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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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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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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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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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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施工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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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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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第十《三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五条 】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和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前将其接《收入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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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归档、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编研;
【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防水、防磁、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
《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印或缩微!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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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应同时《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手—续
《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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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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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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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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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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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
: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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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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