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 —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 第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 第《。八条 ? 下:列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 , ,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 : : 第九条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施,。工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 :第十一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 ,。 , 第十三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五条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和,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前将其!接收入?馆, !第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 第十》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归《档、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编研;   !。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防水、防!磁、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  :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印《或缩微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应同时?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手续【   —。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 第二【十条 ?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 ,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