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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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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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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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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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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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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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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第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 第八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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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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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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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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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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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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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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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施《工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一: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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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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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和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前将其接收入馆 !
— , 第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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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归档、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编研;
【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防水、防【磁、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印或缩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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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 ?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应同时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手续
】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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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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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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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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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 :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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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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