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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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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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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 ,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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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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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第八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第】九条 ?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第十条 》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施工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一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第十二条 【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
第十三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五条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和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前将其接—收入馆
】
第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归档、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编研】。;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防水、防磁、!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
—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印或缩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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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应同时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手续
—
,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 :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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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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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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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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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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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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