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 ?。。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 第八条】 , 下列?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 ,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第—九条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 第十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施工》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第十一条 》 在城市管》线普:查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第十三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 第十五—条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和—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前将其接收入馆! —。 第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归档?、,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编:研;    !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防?水、防磁、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 : ,。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印或缩微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  《 ,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应同时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手续【 , ?。   ?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 第二十条 【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 《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