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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九—年二月三《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 《。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五条 【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 》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 ,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 : ? 第八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 ,  :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 ,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 第:九,条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 ,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 第十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施工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 第:十一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第十》二条 ?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 第《十三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第—十五条 《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和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前将其接收入—馆 ! 第十六条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归:档、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 , ,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编研; 】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防水、防磁》、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 ,  :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印或》缩微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 ,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应同!时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手续 【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 ,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