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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经济适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的?须,是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或【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没《有住房需新建—的; 《   (二)因【人口增加等原因【需要扩建、迁建的】;   》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破损、毁坏、】灭失需改建、迁建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 (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表;  》  (二)村(社】区)、组提》出意:见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    (】三)市城区国土资源!站调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 ?   ?(四)申《请人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    (—五)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在二层!以上的(含二层)】。需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供房屋设计相—。关资料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 , (一)农村—居民一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分户的; ! ,  (三)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符合审批条件【、材料齐备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手续 !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随意《新,占耕:地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每人25》平方米?的宅基地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迁建住宅应—在迁:建房屋?竣工两个《月之内对《原宅:。基地复垦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非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