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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 》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经】济适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的须是【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或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没有》住房需新建》的;    【(二)因《人口增加等原—因需要扩《建、:迁建的; —。  :。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破?损、毁坏、》灭失需改建、迁建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表!;,。 :   (二)村【。(社区)、组—提出意见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   — (三)市》城,区国土资《源站调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   ! (四)申请人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  》  (五)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在二层以上【。。的(:含二层)《需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供房屋《设计相关资料—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  :(一)农村居民一】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 ,   (二)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分户的;】    》。(三:)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符合审批条件】。、材料齐备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随意新占耕地 【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每:人25平方米的宅】基地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迁建住《宅应在?迁建房?屋竣工两个》月之内对原》宅基:地复垦?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非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