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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经济《适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审批 》 第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的!须是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或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没有住—房需新建的;  !  (二)因—。人口增加等原因需要!扩建、迁建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破损、毁坏】、灭:失需改建、迁建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  (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表; 》   (《。二,)村(?社区:)、组提出意见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 】   (三)市城区!国土资源站调—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   】 (四)申》请,人,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   《 (:五)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在二层以上》。的(含二层)需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供房屋设》计相关?资料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    (》一)农村居民—一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 , ,  (二)》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分?户的;?   《 (三)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符合审批条件、【材料齐?备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随意新占耕!地,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每人25】平方米的宅基地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迁【建住宅应在迁建房】屋竣工?两个月之《内,对原宅基地复垦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非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