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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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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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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经济适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的须是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或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没有住房!需新建的;
! (:二)因人口增加等原!。因需要扩建、迁建】的;
《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破,损、毁坏、灭失【需改建、迁》建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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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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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社区—)、组提出意见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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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城》区国土资源站调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
(四)!申请人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
— (五)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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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在二层以上的(含!二层)需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供房屋设计—相关资料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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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
(一)【农村居民一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 ,(二)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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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符合审批条件、材料!齐,备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手续
《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随意新!占耕地?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每—人25平方米—的宅基地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迁,建,住宅应在迁建—房屋竣工两个月之内!对原宅基地复垦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非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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