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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经济:适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审批 ? 第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的须《是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或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没有住房需新—建的:; :    (二)因人!口增加等原》因需要?。扩建、迁建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破损、毁《坏、:灭失需改建、—。迁,建的;?  ?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表,;   》 (二)村(社区】)、组提《出意见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    (!三):市城:区国土资源站调【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 —   ? (:四)申请人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 》  : (:五)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在二层以上的!(含二层)需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供房屋!设计相关资料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    (一)【农村居民一》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  :  (二)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分户的; 】    《(三)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符合审批条件!、材料齐《备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手续 !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随意新》占耕地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每人25》平方:米的宅基地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迁建住宅》应在迁建《房,。屋竣工两《个月之内对原宅【基地复垦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非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