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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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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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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经《济适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的须是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或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没有》。住房:需新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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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人!口增加等原因需要扩!建、迁建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破损、毁坏、灭失】需改:建、迁建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表;
》 , (?二)村(社区—)、组提出意见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
(三】)市城区国土—资源站?调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
》 (四)申—请人: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
! (五)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在二层以》上的(含二层)需】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供房屋》设计相关资》料,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 (一)》农村居民一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 (二)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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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符合审批条件、!材料齐备《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随意新!占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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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每人25平方—米的宅基地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迁建【住宅应在迁建—房屋:竣工两?个月:之内对原宅基地【复垦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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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非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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