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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 ,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管理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经济适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的?须是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或《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没【有住房需新建的; !    (》。二,)因人口增加等原】因需要扩建、迁建的!; :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破损、毁坏】、灭失需改建、迁建!的; ?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表;   ! (二)村(—社区)、组提—。出意见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    (三)!市城:区国土资源站调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 》 ,   (四)申请人!。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    (五)】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在—二层以?上的(含二层)需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供房屋设计相—。关,资料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 (一)农村—。居民一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   (二)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地超】过25?平方米分《户的;  —  :(三)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符合审批—条,件、材料齐》备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随意【新占:耕地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每人【25平方米的—宅基地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迁建【住,宅,。应在迁建房》屋,竣工两个月》之内对原宅》基地复垦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非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