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河—源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御”的防震减】灾方针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国发〔1990〕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地域【内新建或扩建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办公室是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市—计划、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地?产、水电、供电、】邮,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新建或【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    (一)交】通工程 》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重要《桥梁、隧道; 【     2—.铁路干线》(,Ⅰ级)的《车,站及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供电主】要,建筑用?房;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的指挥系统!及主要?跑道;     !4.城市内大型跨江!桥梁及?立体交叉桥》    》 (:二)能?源,工程     1!.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及大型拦水闸;】 :     2.【。装机容量等于—或大:于10万千瓦的热、!水电厂及大于4【。5,万千伏安的》枢纽变电站调度【楼 ?    (三—)通讯工程   !  1.大功—率(:等,于或大?于1:0,0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视播控中心—的电视?台、电视发射台;】 ,   ? ,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超过万《门)的程控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郊外站微!波通讯、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的主机房和!油机:房 :   ?  (四)生命【线工程?     —1,.供水、供电、供气!、贮:油、贮水、贮气【等控制工程;  !   2.市属大】型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等 》。    (五—)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等》。特殊工程 — ,。 ,  (六)》。其,他重:。要工程 《。     1.关系!国计:民生或劳动密集型的!各类大?、中型厂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   《。  2.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     【3.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12层以上】中软、软弱场—地10层以上—);:。 ,     》。4.政府《机关:及所属各类应—急(含公安、—消防、三防、防【震等)指挥机构【办公室; —   ?。 5.大中型—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工程; !。     6.占地!面积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的!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 第五条【 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工《程立:项论证之前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立项要求】紧,迫,未能及时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应在项目】设计前完成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的审【核工作?由市地?震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图纸进行审查】。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凭市地!震办:的审查意见进—行申批 第】六条 其他—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工程【建设立项论》证中根据实测场【地土质?类,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T--【89:)的规定或》经国家烈度委—员会批准的烈—。度区域平均值进行一!次性审批市地震办】负责检查监督 【 第七》条 凡在本市【地域内?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广东】省地震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向市地》震办公室申报验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     【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按省地!震局:、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 第八?条 凡《未按规定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应一律停止施工由县!以上地?震局(?办)责令改正并按省!有关规定罚款—;,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     —。。擅自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震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评价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工程:建设单位和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凡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省有?关规定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旅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