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河源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御”的防震—减灾方针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国发!〔,1990〕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地:域内新?建或扩?建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地震办公室是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市《计划、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地?产、水?电、供电、邮—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凡新建!或,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工程 【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重要:桥梁、?隧道; 》 ,   2《.铁路?干线(?Ⅰ级:)的车站及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供电主要建筑用房】。;   —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的指】挥系统及主要跑道】;     4.!城市内大型跨江桥】梁及立体交叉—桥     【(二)?能源:工程   —  1.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及大型《拦水闸; —  : ,。。  :2.装?。机容量等于或—大于:10万千瓦的热、】水电厂及大于4【5万千伏《安的枢纽变电站【调度楼  —   ?(三)通讯工程 !  :  1.大功—率(等于或大于【1,00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视播控中】心的电视台、—电视发射台;—   《。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超过万门)—的程控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郊外】站微波通《讯、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的主机房!和油机?房    — (四)生命线工】程 :     1—.供水、供电、供气!、贮油、贮水、贮气!等控:制工程; —    2.—市属:大型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等 ?    (五)【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等:。特殊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    1.关系】国计:民生或劳动密集型的!各,类大、?中型:厂,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 :     2—.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     —3.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12层以上中软!、软弱场地1—0层以上);—     4.】。。政府机关及所属各】类应急(含》公安、?消,防、三防、防—震等)?指挥:机构办公《室;    【 5.大中型—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工程; 【    《 6:.占地面积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的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 第五条 !。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工程:立项论证之》前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立项》要求紧迫未能及时】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应在!项,目设计前《完成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的审核工作由市【地震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图纸进行审查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凭市地震办的】审查意见进行申批 !。。 ?第六:条 : 其:他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工程—建设:立项论证中根据实测!场地土质类》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T--89)!的规定或经国家【烈度委员会批准的烈!度区域平均值进【行一次性审批市地】震办负责检查—监督 第七】条 ?凡,在本市地域》内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广东省地【震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向市地震—。办公室申报验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 ,    《 ,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按省?地震局、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 第?。八条 ? 凡未按《规定: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应一律停止施工由!。县以:上地:震局(办)责令改正!并按省?有关规?。定罚:款;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 :     擅自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震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评价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工程建】。设,单位和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凡《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省有!关规定罚款 —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旅《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