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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照法定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洽谈:征地事宜 》 ,第五:条 征地调查、勘测!定界完成后》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和改变】土地用?途,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通告的同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审—批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有效证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 :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加】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机关【有,关,。机,。关应予以《核实确?有差错的应当纠正】。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拒不领取补偿【。。费用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名义将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在?银,行专户储存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第十—一条 ?耕地被征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相关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农《业税 ? ,     征【用城市郊区的专【业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第》十二条 征用—。士,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被撤》销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