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四条》 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照法定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洽谈征地事宜】 第五条 征【地调:查、勘测《定界完成后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和改变土地】用途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通告?的同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审批:等有关手续 】 第六条 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有效》证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加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机关有《关,机关应予以核实【确,有差错?的应当纠正 【。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拒《不领:。取补偿费用》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名义将—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在银行专户储】存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 第十一条》 耕地被征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相关《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农业税 !     —征用城市郊》区的:专业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第十二条 征用!士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被撤》销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