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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照法!定,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洽谈:征地事宜
第五】条 征地《调,。查、勘测定界—完成后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和】改变:土,地用:途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通告的同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审!。批,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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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有效证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加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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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机关有关机关—应予以核实确有【差错的?应当纠正
!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拒不《领取补偿费用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名义将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在银行专户—储存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第十一?条 耕地被征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相关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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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用城市!郊区的专《业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二条 征用士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被撤—销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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