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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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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照!法定: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洽,谈征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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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征》地调:查、勘测定》界完成后《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和改变土【地用途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通告的同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审批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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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有效证》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加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机关!有关机关《应,予以核实《确有差错的》应当纠正
【 ,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拒不领取补偿费【用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名义将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在银行【专,户储存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第十一条 耕地!被征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相关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农业税!
】征用城市郊区的专业!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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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征用士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被撤销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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