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四条 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照法定?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洽谈?征,地事宜
第五条 !征地调查、勘测【定界完成后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和改变!。土地用途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通告的同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审?批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有效】证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加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机?关有关?机,关,。应予以核实确有【差错的应当》纠正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拒不领取补偿费用】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名义将》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在银—行,专户:储存
》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
第十一条 耕地】被征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相关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农业税
— 征用】城市郊区的专业【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二条 征用—士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被撤销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