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照法定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洽谈—征地事宜
—第,五条 征地调—查、勘测定》界完成后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和改变土地》用途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通告?的同: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审批》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有效》证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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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加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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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机关有关机》关应予以《核实确有差》错的应当纠正
】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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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拒不领取补偿—费用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名义将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在银行?专户储?存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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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耕地被!征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相—关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农》业税
》 《 征用城市郊—区的专业《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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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征用?士,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被撤销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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