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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 第七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公园设!计规范(《建标〔1992〕3!8,4号)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第十二条》 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三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绿化方案的审批【并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规划建设! 、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