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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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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
第七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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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公园设计规范】(建标〔《1992〕384号!)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三条 】 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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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绿【化方案?的审批并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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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规划建《设 、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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