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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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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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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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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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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公园设【计规范?。(建标〔1》992〕384【号)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三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绿化方案的!审批并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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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规划!。建设 、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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