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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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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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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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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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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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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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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公园设计规范!(建标〔19—92:〕38?4号)?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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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绿化—方案:的审批并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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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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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规划?建,设 、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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