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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公园设计规范(】建标〔1992〕】384号)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 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三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绿化方案【的审:批并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 ,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规!划建设 、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