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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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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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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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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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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公园设计—。规范(建《标,〔1992〕—384?号)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三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绿化方案《的审:批并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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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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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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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规划建设— 、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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