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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 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公,园设计规范(建标〔!1992〕3—84:号):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三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绿化】方案:的审:。批并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规划!建,设 、?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