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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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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汕府?[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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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把汕尾市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宜居宜?业滨海新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三,。边,一中”?规划建设《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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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边一中”是】指汕尾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山边、路《边、海?(湖)边以及—新城区中轴》线两侧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三边一中《”)凡在上》述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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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三边一中》”的:规,。划建设必须在保证】区,域防洪减灾安全的基!础上:依据自?。然生态特征和—区,域规划?要求充分体现汕尾】的历史文化》特色和现代滨海【城市:特色
【。第二章 《严格控制“》三边一中”建设用】地严把用地审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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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在本区域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属,新征用?。地的用地功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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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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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本区》域内土?地依法?转让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规划?条件不?。变应提?供转让地块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变更?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充【协议如规划条件有变!化,应按法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后重》新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六!条 “三边—一中”涉及历史【用地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条件的必须提】供市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中轴线两侧道路】边线:。向外各100米以】内,不,应,作为集体留用—地该区域内》的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沿—山边的建设不得【擅自开挖《山体未经批准不得】因项目建设改变海(!湖)及山体的地貌】。原状 ?
第七【条 ?“,。。三,边一中”《建设用地需“分宗】、,合宗”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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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三边《一中”建设项目的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进行整!合 ?
(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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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 !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三章 严!把建筑?方案:。审批关建《设具有汕尾特—色的滨海新城—
第九《条, :在本区域内》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物退距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如下》
注快速路包!括城市?外环:路交通?性主干道包括红海】湾,大道、海汕路、汕】。马路汽车《站以西段、汕尾大道!景观性主《。干道包括沿》湖道路、新湖大【道
》 已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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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三边一中”的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
》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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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三边?一中”?的建筑?。风格应有汕尾历【史文脉和滨海特色建!筑方案应有两—个,以上效果图要求【。建筑主立面色彩【进,行多种色彩搭配方案!比选:效果图上应标—注色号和材质说明】要求:在设计?说明时引入场所【分,析用于解释该—设计成果如》何,在色彩上协调;对】。于沿路(街)、沿海!(湖:)、:沿山建筑的设计要】。求附:带沿路(街)—立面、?沿海(湖《。)立面、山》体,仿真立面效》果图图?片效果不得》带有特殊处理建筑环!境不得使用大片绿地!或城:市高楼的素》材而必须使用原地周!围环境的真实照【片
第】十二条 《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味张】扬滨海城市形象特】色 : “三边一》。中”的居住建筑不】得有板式悬挑阳【台或板式《悬挑露?台阳台悬挑不—应超过2米阳台【。长度总和不应超过】建筑总长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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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本区域内所有报【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应依】法报批? ,
第四章 】依法:依规严惩违反—规定条款的》行,为,。严保管理规定—的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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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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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或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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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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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或以】合作开发、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土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五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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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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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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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土地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土地》和规划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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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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