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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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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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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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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把?汕尾:市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宜《居,宜业滨海新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三边一《。中”规划建设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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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边一中”是指汕尾】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山—边、路边、》海(:湖)边?以及:新城:区,。中,轴线两侧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三边!一中”)凡》在上述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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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三边一中【”的规?划建设?必须:在保证区域防洪【减灾安全的基础上】依据自?然生:态特征和《区,域规划要求充分体现!汕尾的历史文—化,特色和?现代滨海城市特色】
《 第二章 严—格控制“三边—。一中:”建设用《地严把用地审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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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本区域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属新征用地的用】。地功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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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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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本区【。域内土?地依:法转让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规划条件不变应【提供转让地块—。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变更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充协《议如规划条》件有变化应按—法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后重新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六条【 “三《边,一,中”涉及历史用地】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条件的必须提】供市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中—轴线两侧道路边【线,向外各100米以内!不应作为集体—留用地该区》域内的?。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沿—山边的建设不得擅】自开:挖山体未经批准【不,得因:项目建设改变海(湖!)及山体的地貌原】状,
第【七条 “三—边一中”建》设,用地需“分宗—、,合宗”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三,边一中”建设项【。目的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进行!整,合
!(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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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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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第《三章 严把建筑【方案审批关建设具】有汕尾特色的滨海】新城
第九条 !在本区域内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物退距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如【下
注快【速路包?括城市外环路交通性!。主干道包括红海湾】大道、海汕路、汕马!路汽车?站以西段、》汕尾大道景观性主】干道:包括沿湖道路—、,新湖大道《
已【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第十条! “三边一中”】。的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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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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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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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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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
第十一条! “三边一中”的!建筑风?格,应有汕尾历史文脉和!滨海特色建筑方案应!有两个以上效果【图要求建筑主立面】色彩进行多种色【彩搭配方《案比:选效果图上应标【注色号和材》质,说明要求在设计说】明时引入场》所分析用于》解释该设计成果如】何在色?彩上协调;对于沿路!(街)?、沿海(湖)—、沿山建筑的—设,计要求?附,带沿路(街)立【面、沿海(湖)立】面、山体仿真立面效!果图图片《效,果不得带有特殊处理!建,筑环境不《得使用大片绿—地或:城市高?楼的:素,材而:必须使用原地周围环!境的真实照》片
第】十二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味张扬?滨海:城,市形象特色 “】三边一中”的居住】建,筑不得有板式悬挑阳!台或板式悬挑露台】阳台悬?挑不:应超:过2米阳台》。长度总和不》应超过建筑》总,长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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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本区域内所有报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应依法【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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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法依规严惩违—反,规定条款的行为严保!管理规定的》质,量关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或【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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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或以合作开发、!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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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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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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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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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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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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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土地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土《地和规划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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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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