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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印,。发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汕【府,[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 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把汕尾—市,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宜居—。宜业滨海《新,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三边一中《”规划建设》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边一中”是】指汕尾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山边、路《边,、海(湖)边以及】新城区中轴》线两侧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三边一中【”):凡在上述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三】边一:中”的规划建—设必须在《保证区域防》洪减灾安全》的基础上依》据,自然生态特》征和区域规》划要求充分》体现汕尾的历史文】化特:。色和现代滨海城【市特色 】第二章 严格控制“!三,边一中”建设—用地严把用》地审批关 》 第四条 在【本,区域:。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属新—征用地的用地功【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五条 —在本区域内土地依】法,转让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规划条》件不变应提供转让地!块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变更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充协—议如规划条件有变化!应,按法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后重新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六条 ! “三?边一中”涉》。及历史用地》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条件】的,必须提供市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中轴线《两侧道路边线向外各!1,00米以内不应作】为集体留用地该【区域内的《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沿山边【的建设不得擅自开】挖山体未经批准不得!。因项目建设改变海(!。湖)及?山体的?地貌:原,状 第】七条 “三边【一中”建《设用地需“分宗【、合宗”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报市—政府批准 ! 第八条 “三】边一中”建》设项目的《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进行整!。合  —  (《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第三章 严把!建筑方案审批关建】设具有汕尾特色【的滨海新《城 ?第九:条 在本区域【内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物,退距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如下 】注快速路包括城市外!。环路交通性主—干道包括红海湾大】道、海汕路、汕【马,路汽车站以西段、汕!尾大道景观性主干】道包括沿湖道路【、,。新湖大道  !。 ,已,。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 第—十条 《“三边一中”—的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十一?条 “三边—一中:”的建筑风格—应有汕尾历史文脉】和滨海特《色建:筑方案应有两个以】上效果图要求建筑】。主立面色《彩进行多种色—彩搭配方《案比选效《果,。图上应?标,注色号和《。材,质说明要求在设计说!明,时引入场《所分析用于解释【。该设计?成果如?何在色彩上协调;对!于沿路(《街)、沿海(湖)、!沿山建筑的设—计要:求附带沿路(街【)立面、《沿海(?湖)立面、山—体仿真立面效果【图图片效果不—得带有特殊处理建筑!环境不得使用大片绿!地或城?市高楼?的素材而必须—使用原地周围环境的!真实照片 》 , 《第十二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味张】扬滨海城市》形象特?色 “《三边一中”的居住】建筑不得有板式悬挑!阳台或板式悬挑【露,台阳台悬挑不应超】过2米阳台长度总和!不应超过《。建筑总长度的1/】3 《 第十三条【 在本区域内所有!报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应—依法报批 》 第《四,章 依法依规严】惩违反规定条—款的行为严》保管理规定》的质:量关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或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或以合作开发、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土地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十九条 ! 违反?土地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土地和规—划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 则》 第二十条 【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