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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排  水 ! ? , 14.4.—1  ?生,产排水可《分,为两部分污染—。较严重、需经处【理后方可《排放:的部分称《作生:产污水;轻度—污染或水温》不高不需处理—即可排放的》部分则称为生产废】水 《 ?    随着—。。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为消除或减少污染!需,对生活?污,水、生产污水进行】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放处理达》标后的生产污水【可视为生产废—水应尽量重复使用如!果不能重复利用时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生《产废水可与雨水合并!排,。放, ?。 14.4【.2  排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排水的性质》。、排放点要求的排】放水质标准以及对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