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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火 :。 , , 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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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设置火炬《的目的是为了消耗】峰值瓦斯《能力不宜过大—且应:为间歇?运行若火炬需常年运!行则应增加发—电机组台数》以减少利用火炬消】。耗的瓦?斯量避免浪费瓦斯】。资,源
6.!6.2 《 火炬对供》气只有压力》要求没有过滤和脱水!要求且为调峰运行】若火炬?与瓦斯发电机组共用!瓦斯预处理装—置,无谓地增加了—瓦,斯预:处理装置《的容:量和过滤《、脱水装置的工作负!担,。因此本规《范不推?荐,火炬:供气加压与发—电机组供气预处【理加压系统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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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瓦斯发电工》程存:。在,易燃易爆环境站【内不应有明火—封闭式无焰火炬甲烷!的燃尽率大》。。于99%且燃烧时】外部没有明火因【而对周边《的影响小于》明火:火炬故从安全及【环保:因素考?虑特制?订,本,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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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火炬点火系统】、安全吹扫装置【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是】火炬必备的安全【设,施应由火《炬生产厂家配套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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